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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旅游行业组织。位于北京旅游大厦内。1993年成立。创办有《北京旅游报》和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刊《旅游业》。出台的文件有《北京地区饭店业诚信公约》、《北京地区导游员诚信公约》、《北京地区旅游区(点)诚信公约》、《北京地区旅行社同业诚信公约》等。2002年9月与北京绿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联合成立北京市绿色饭店管理办公室,11月在银龙苑酒店召开21世纪中国绿色酒店研讨会。2003年7月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与在华各国(地区)商会举办“商会联手振兴旅游共促繁荣”联合倡议书发布仪式。

协会章程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地区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旅游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根据北京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广泛联系、紧密团结北京地区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关心、支持旅游事业的各界朋友,积极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和中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北京地区的旅游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基本任务

1.贯彻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2.系统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国内外有关旅游业的信息、资料,做好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及时向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3.在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研究并解决涉及全行业的有关问题;规范会员单位的企业行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帮助会员单位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4.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要求、意见和建议,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教育会员遵纪守法。创办《北京旅游报》和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刊《旅游业》。

6.负责对北京地区旅游行业分会的领导工作,加强会员间的团结,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7.团结全市旅游企业,加强北京地区旅游行业的整体意识和统一性,共同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8.广泛开展与全国各地及国际有关旅游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北京旅游业的发展,扩大北京旅游业的影响。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为促进北京地区旅游事业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对旅游业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对为发展中国和北京的旅游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本会将聘请为特邀会员或发展为个人会员(包括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管理人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北京地区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饭店(宾馆)、餐馆、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商店、旅游景区景点、摄像公司、旅游医疗咨询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各分会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和标准,各分会负责审批个人会员资格。

三、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有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

4.有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优先得到本会编发的信息、资料、刊物;

7.可在会员俱乐部活动;

8.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考察推销活动;

9.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接受本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配合并承担本会的工作;

3.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参与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5.按时缴纳会费;

6.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行业分会

第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下设分会。各分会在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凡加入分会的会员即为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员,须履行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下设饭店、旅行社、餐饮、商业、景区景点等分会。各分会组织形式参照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各分会推选本行业代表一名(有的行业可推选两名)担任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副会长。各分会负责本行业会员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分会根据本行业内各专业的特点可成立专业支会。支会的活动应服从分会的领导,重大问题和活动应及时向分会请示、汇报。支会实行个人会员制,支会会员享有本支会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始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资助和捐赠;

3.会刊、报纸发行收入;

4.协会办企业的盈利部分;

5.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

1.协会业务活动;

2.协会聘用人员报酬;

3.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4.考察推销和交流活动;

5.其它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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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