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
释义 | 简介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成立于1985年10月,是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双重领导的社团组织。本会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四项职能,以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为企业服务为己任。 本会聘请在北京建筑业做出卓越贡献,德高望众的知名人士、专家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工作。推选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监督、决策机构,担任副会长、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本会采取民主办会,企业为主;民主管理,企业监督;重大决策,集体决定;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的工作机制。秘书处设有办公室、企业管理部、评优评奖办公室、教育培训部、项目管理办公室、施工安全服务中心等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构。 本会本着“生命力在于服务,凝聚力在于活动”的宗旨,把本会建成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训企业管理人员的学校,展示和推介企业形象的窗口,企业相互交流经验的平台,企业对外联络的媒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转移,为本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和活力。会员队伍不断壮大。会员企业由原来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已扩展到集体、民营、区县乡镇、中央及外省市在京的各类建筑企业,会员企业的结构也从建筑施工企业扩展到设计、装饰装修、市政、建材、开发等各种专业企业。目前有会员企业315个,其中大部分成员为特、大、中型建筑企业,承担着全市建设工程80%的工作量。几乎北京的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建筑工程都是他们施工建造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场馆及配套建设工程也都由他们承建。 本会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订立了企业诚信评价体系,2004年评选建筑业“守信企业”554家,为全市160个行业之首;本会建有培训学校,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举办各类培训班数百期,培训各类人员三万三千余人次;本会认真组织了各项国家奖项的评审推荐工作。北京地区有108项工程获“鲁班奖”、30项工程获“特别鲁班奖”、88项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在全国各省市名列前茅。为加强会员单位与兄第省、市及海外同业的联络与交流,本会接待了全国27个省市的同业协会来京参观考察,与22个省市建立了经常的联系;与台湾建筑业同业同仁建立了友好往来,接待台湾同胞多次来京的参观、考察、交流;同时,组织了七批首都建筑业同行赴台湾学习。本会还接待了法国建筑联合会,德国曼海姆建筑协会,韩国大韩建设协会等来京参观考察,并与韩国大韩建设协会首尔特别市会缔结为友好协会。 本会面向21世纪,将以新的面貌,高效的工作为会员企业服务。竭诚与各界朋友真诚合作,携手共进,再创辉煌。 领导成员会 长 王宗礼 常务副会长 张寿岩,王立臣 副会长 程振东,原祖荫,范魁元 秘书长 范魁元(兼) 部门设置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公文管理、信函报刊收发、文书档案管理、公章管理、会议会务、劳动工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管理、会员单位的会籍管理、办好联合会《工作通讯》、办公车辆管理、办公用品、设备耗材的购置、发放、保管等管理工作;对外联络、交流、对上级单位、管理部门、兄弟省市建筑协会的联络;对本市兄弟协会的联络;对各区县建筑协会(或区县建委)的联络;办理境外、外省市学习考察的有关工作。 二、企业管理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改革,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年度“守信企业”的组织管理及职业经理人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协助协会的发展规划、重要文件的起草;各类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的文件汇编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评优、评奖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鲁班奖及国优工程奖的评选、上报工作;全国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用户满意工程评选、上报工作;北京市质量优秀企业评选的具体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教育培训工作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各类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协会培训学校,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项目管理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组织项目管理方面的课题调研;信息交流和企业研究成果展示;组织全国和北京市优秀项目经理、优秀项目管理工作者、工程项目管理优秀成果、工程总承包企业、优秀项目经理部、国际杰出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负责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及持证上岗;配合教育培训部对项目经理及建造师的培训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协会章程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BCA。 第二条 本团体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等同业经济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团体会员和本行业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依据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保护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情况的调研等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贯彻执行本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规程; (三)引导会员诚信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合法权益;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关系;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六)开展评奖评优,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开展同国内、外建筑业民间组织及业内人士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建筑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从事建筑施工、市政、安装、装饰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建筑科研的事业单位;建筑制品生产和物资材料供应和建设监理、造价等业务中介企业和北京市建筑行业专业协会、区县建筑行业协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建筑行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本团体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七)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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