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是由在京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场站和运输服务经营者(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是: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道路运输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积极推进“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具体任务是: 1、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推动行业的科学生产、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与行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2、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诉求;代表行业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 3、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4、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分析;依法或经授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或承担制定、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或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 5、对远郊区县的道路运输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经济联系与合作;协调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6、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交流和业务技术培训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行业技术进步。 7、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出版刊物、业务咨询、行业评比、招商引资、展览展销和国际交往等服务。 8、完成政府、会员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职责与业务范围一、协会职责《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明确: 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二、业务范围1、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推动行业的科学生产、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与行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2、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诉求;代表行业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 3、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4、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分析;依法或经授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或承担制定、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或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 5、对远郊区县的道路运输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经济联系与合作;协调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6、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交流和业务技术培训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行业技术进步。 7、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出版刊物、业务咨询、行业评比、招商引资、展览展销和国际交往等服务。 8、完成政府、会员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北京市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译名称:Beijing 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缩写BR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京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场站和运输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政府和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道路运输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积极推进“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骆驼湾甲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具体任务是: 1、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推动行业的科学生产、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与行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增强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2、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诉求;代表行业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 3、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并组织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 4、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分析;依法或经授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参与或承担制定、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协调行业价格争议;组织或参与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 5、对远郊区县的道路运输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以及不同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经济联系与合作;协调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6、组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交流和业务技术培训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与行业技术进步。 7、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信息发布、对外宣传、出版刊物、业务咨询、行业评比、招商引资、展览展销和国际交往等服务。 8、完成政府、会员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含企业、企业联盟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会员两种。凡在京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含企业联盟)、在京依法取得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道路运输社会团体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后,即为本会会员。个人自愿加入本会,可向所在地区协会基层组织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4、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1、向本会(或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表; 2、由本会秘书处审查,并批准; 3、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包括行业评比、专业培训、学术报告、技术交流、国内外考察等;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本会会刊、政策法规、信息等;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2、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组织研究并提交调研报告、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3、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3、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2、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地区性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7、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8、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便于继续担任理事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由原推选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继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任命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决定重大财务开支。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贯彻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根据需要,会长可组织召开会长专题会议,研究行业专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会长与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长专题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任命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领导下,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4、经会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5、对本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政府部门资助; 3、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和赞助; 4、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以及对政府、对社会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负责人离任,须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2、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其他一般性事项变更,由会长办公会会审议决定、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经北京市民政局同意、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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