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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高新基地)投资兴业,加快高新基地发展步伐,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地区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高新基地实际,按照“减、优、限”的原则,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自发布之日起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基地准入条件,并依法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投资者,在享受《毕节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若企业同时符合地区、高新基地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全面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税收政策服务。

第五条 符合国家鼓励重点投资领域的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具有认定资格的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高新基地准入条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5年内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5亿~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50%;

(二)投资额在5亿~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55%;

(三)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60%。

第六条 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经营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5年内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5亿~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40%;

(二)投资额在2亿~4亿元(含4亿元)的,奖励45%;

(三)投资额在4亿元以上的,奖励50%。

第七条 鼓励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清洁能源、城镇配套工程、公路、水利设施等)。对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4年内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5亿~5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40%;

(二)投资额在5亿~10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45%;

(三)投资额在10亿~2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50%;

(四)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奖励55%。

第八条 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4年内分年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一)投资额在0.5亿~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50%;

(二)投资额在1亿~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55%;

(三)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60%;

第九条 在高新基地内投资兴建金融、现代物流、中介服务、专业市场、大型商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由地区、毕节市两级财政各按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5年内分年度按5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条 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最高的一项奖励政策执行,但享受“三减一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章优惠政策。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高新基地的新办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按招拍挂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将缴纳的土地价款超过土地议定价部分在项目开工后分期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二条 在高新基地内的新建、扩建项目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缴清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投资重点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可用所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若未达到全额土地出让金额度时,企业缴清不足部分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享受本款优惠的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根据“一企一议”的要求,企业必须在约定的时限内建成投产,否则强制收回所征用的土地。

第十五条 按照本章优惠政策获得项目用地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土地,否则,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其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章 行政收费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以及非行政服务收费除外)。

第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兴办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的,4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在高新基地投资兴建生产性工业企业,安排区内劳动力达200人以上的,在没有员工生活服务设施期间,由高新基地管委会协助统一安排企业员工的食宿,但费用自理,并由企业自行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高新基地内的工业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荣获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 “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的,一次性再奖励25万元;获省工商局颁发的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的,一次性再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入驻高新基地的工业企业行政审批手续开设绿色通道或实行网上预审。投资者可将申报材料通过远程审批系统上传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根据审批人员意见将申报资料备齐后实行并联审批。对于需要多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由高新基地管委会协商相关部门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办理与其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负责制”。投资项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属区内的办理手续,专人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年检事项当场办结。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市区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在高新基地投资兴建项目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报请地委、行署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凡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金融服务需求,区内金融机构将提供积极、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非常规的、较为重大的金融服务事项,由高新基地管委会报请行署指定专人帮助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政策自执行之日起,国家、省、地出台新的更加优惠的政策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其额度由地区统计局会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财政局、地区投资促进(招商)局、毕节市人民政府和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等单位共同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由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会同地区财政局、毕节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报行署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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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4: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