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2006年9月26日《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发布,根据2008年8月7日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对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职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开具的有关提取手续到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存储余额的一定比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因其他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文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造成家庭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按比例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大修和翻建住房后凭有效证明材料,原则上一次性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或一定比例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的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购建、大修和翻建自住住房的总金额支出的70%。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以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根据不同使用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分类如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全额发票及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工程预算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房屋产权登记费行政事业性收据、买卖双方契约及房屋交易后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局、劳动局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文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调出毕节地区范围或者出国(境)定居的;提供调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口迁出证明或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五)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六)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近期偿还贷款的凭证、还贷款的账号。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和户口注销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有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八)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民政、劳动社保、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劳动部门明文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有效证明材料。 (十)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同意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待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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