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本溪市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本委发【2003】18号),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木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农民自用材采伐及其他采伐。 第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处室、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应依据本办法,管理、监督和指导林木采伐作业。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建立健全限额计划、育林作业设计、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伐中监督、伐后验收、《木材运输证明》发放等相关的制度,落实林木采伐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非林系统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五条 林木采伐实行限额和商品材生产计划(以下简称林木采伐计划)双重管理。除下列采伐不纳入林木采伐计划管理外,其他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应纳入林木采伐计划管理: (一)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树木,城镇居民庭院内个人所有的树木; (二)非经人为采伐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自然消耗的林木; (三)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或人工薪炭林打柴留树作业的,采 伐胸径10厘米以下(含10厘米)的林木(须纳入限额管理); (四)农民在承包耕地上营造的商品林木; (五)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在林地上栽植的刺 槐工业原料林,5年内平茬的。 除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外,其余采伐都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代市政府管理林木采伐计划,实行一年一拨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林木采伐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地区林木采伐计划。 林木采伐计划应坚持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林木采伐量。在编制时,既要考虑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又要与上年造林、迹地更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挂钩。 第七条 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依据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林木采伐计划执行。 乡镇和经过市批准的非公有制林场的林木采伐计划,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村组和个人的林木采伐计划、农民自留山和自用材的采伐计划,由乡镇林业站提出意见,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林木采伐计划内,主伐、更新伐、改造等指标可以串向抚育类型,天然林采伐指标可以串向人工林采伐,但抚育和人工林采伐指标不得逆向使用。 第九条 林木采伐计划中的商品材采伐蓄积量和出材量指标均是必须执行的指令性指标,是各地区、各单位年度商品材的最大限量,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林木采伐计划,包括乡镇、国有林场内部和相互之间,各采伐类型之间(不包括第八条规定内容)的串动和变更。 第三章 采伐作业设计管理 第十条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市、县(包括南芬区)林业设计队(室)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每年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设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参与设计。 第十二条 自留山林木采伐(单指两县)和农民因建房等需要采伐蓄积量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自用材的林木采伐设计暂下放乡镇林业站负责,审批发证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采伐作业设计应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划小班的基础上,根据林分特点、立地条件和经营措施类型区划作业小班,标明四至,实测面积。 第十四条 对森林主伐、更新性质采伐、皆伐改造等采伐方式实行全林每木检尺,其他采伐作业设计采用标准地法。 在作业小班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方形或带状标准地,面积不得小于小班面积的2%,每块标准地面积不得小于0.1公顷,设立标记,实测面积,闭合差不得超过1%。 第十五条 调查因子质量要求?押 (一) 树种组成:优势树种允许误差为±0.1。 (二) 郁闭度:允许误差为±0.1。 (三) 林龄?押人工林允许误差为±1年;天然林允许误差为 ±4年。但龄组不得有误。苗龄不计算林龄。 (四) 林分平均胸径和平均树高、作业小班总株数和总蓄积 等因子,人工林允许误差为±5%;天然林允许误差±10%。 (五)森林起源:不得有误。 (六) 立地条件:填写准确、不漏项、坡度允许误差±3度。 (七) 林种:不得有误。 第十六条 设计因子质量要求: (一) 采伐方式:不得有误。 (二) 作业面积:允许误差±5%。 (三) 采伐量:人工林株数和蓄积允许误差为±5%,天然林允 许误差为±10%。 (四) 采伐强度:除皆伐外,其他作业方式的株数和蓄积允许误差为±5%。 (五) 经济材出材量(指规格材和非规格材):允许误差为±5%。 第四章 采伐作业设计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采伐作业设计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然林中的国家公益林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天然林中的地方公益林采伐,红松、核桃果材兼用林采伐,郊区(下马塘除外)主伐,大径材培育采伐,以及市直森林经营单位林木采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天然林中的商品林的采伐以及其他采伐,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采伐作业设计一律实行2人以上现场审批,杜绝文本审批。审批人员应经过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获得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审批作业设计。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应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铁路及县级以上公路、河流两岸、水库周围、城镇附近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木严禁皆伐作业。 郊区(下马塘除外)严禁皆伐作业。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审批部门应依据有关技术规程、政策进行审批。应核对采伐作业地块坐落、权属、林班、小班、林种、树种、四至等林分因子填写是否准确,经营措施是否合理,采伐木是否按要求挂号;对采伐作业设计文本提出的采伐对象、设计单位面积蓄积、出材率、作业方式、更新树种等重要因子进行审核审批。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县区审批的设计抽取10%以上样本进行现场复核,检查审批质量,监督审批工作。 第五章 采伐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证书及相关证明; (二)经批准的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文本; (三)上年度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 征占用林地(包括防洪清障)需要伐除有碍林木的,还须提供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设计文本。 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野保部门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野保部门核发;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和自然保护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省野保部门核发;正常生产作业设计需要采伐国家二级珍贵树种的,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职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上级核定的林木采伐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发证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编限单位的各种类型采伐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统计,严禁超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开证。 国有林场的采伐许可证由林场统一办理和保管。集体和个人采伐许可证由乡镇林业站统一办理和保管,采伐时交给采伐者。 第六章 采伐作业和伐区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林木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度,由国有林场或乡镇林业站负责。公示内容: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采伐地点、范围、时间、面积、蓄积、林种、树种、采伐方式、更新造林时间、受理机关、负责人、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限为7日。经公示,如内容无差错,群众无举报,采伐者可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 凡立木销售应采取竞价拍卖的形式,公示无举报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四条 采伐作业实行伐区监理制。国有、集体、私营、个体林木采伐分别由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伐区作业监理,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伐区监理人员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正式职工担任。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应与其签订监理目标责任状。 第二十五条 伐区作业监理的职责是: (一)配合林业设计部门完成林木采伐地块的现场勘查,确定界线; (二)负责对择伐、渐伐、间伐作业的采伐木进行“双挂号”,即 在林木胸径和根部用号锤打出明显标记(为便于伐后进行伐区验收,根部标记要打在规定的伐桩高度以下); (三)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作业设计监督、指导作业; (四)纠正并及时上报采伐作业的违规、违法行为; (五)负责对采伐木的归楞检尺,并参加伐区的验收。 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后,郊区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机构组织,两县的由国有林场场长、乡镇林业站站长组织,逐块验收,记录检尺野账,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单》,同时对验收的木材打上检木号印。 两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机构,应对其所属的国有林场、乡镇林木伐后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检作业小班不得低于总数的20%。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伐区验收工作进行抽检,对县区抽检不得少于5%,对市直林场抽检不得少于30%。 第二十七条 县区资源林政部门凭《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单》填写木材产运销控制台账。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伐区所生产的木材不得销售,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七章 木材运输 第二十八条 木材实行凭证运输制度。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 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木材运输申请单》。 第二十九条 各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本地区木材产运销“三总量”管理工作,建立木材产运销管理台账。按照木材产运销管理台账,开具《木材运输申请单》,所开出的《木材运输申请单》要做到一车一证、一日一开、日清月结,不允许随意开具,保持“三总量”的平衡。 第三十条 市县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把关。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木材产运销“三总量”控制台账,木材生产单位向外运输销售木材的最大量不得超过其木材生产量和上期库存量。一旦发现超量的,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木材运输证》,并通知所在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和上级主管部门。各县区应按照此规定,制定木材产、运、销、存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削减下一年度林木采伐计划: (一) 擅自调整上级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造成部分地区和单位过量采伐的; (二) 不配备林木采伐监理人员或虽配备人员但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三) 造林和迹地更新未完成任务或质量不合格的; (四) 森林资源管理混乱,年度内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受到通报批评的; (五) 年度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二条 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机构违反林木采伐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内设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原岗位。 (一) 违反规定擅自调整采林木采伐计划造成一些地区森林过量采伐的; (二) 设计队员在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中不负责任,造成面积误差超过±5%,蓄积误差人工林超过±5%,天然林超过±10%的; (三) 审批人员未按技术规程和有关规定深入现场审批,造成不合格设计通过审批,后果严重的; (四)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员未按规定开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对采伐作业地块不设监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超设计采伐的; (六) 未按规定及时检尺验收,填写虚假《采伐作业运输单》,造成超量采伐且超采木材外运的; (七) 未按规定建立木材产运销“三总量”管理台账,或虽建立台账但工作不负责任多开《木材运输申请单》,造成盗伐滥伐木材进入流通领域的; (八) 未按规定建立木材产运销“三总量”控制台账,或虽建立台账但工作不负责任随意开具《木材运输证》,造成超量运输的。 以上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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