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备用车 |
释义 | 指为了保证完成临时紧急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部属空货车。 (1)备用货车分为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专用货车(包括冷藏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基本型号为“D”字的长大货物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备用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 (2)特殊备用车、军用备用车和专用货车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令批准。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根据铁道部每季批准下达的计划,按照指定的车站、车种、数量以铁路局备用命令批准备用。 (3)备用车的备用和解除时间:根据部、局当日调度命令批准,经备用基地检车员检查后,由车站调度员域值班员填写“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并签字的时分起算。 货车转入备用时分不得早于: ①车站收到调度命令的时分; ②作业车卸车完了的时分; ③到达空车为列车到达技检完了的时分。 备用货车解除时分不得迟于: ①排空时规定列车开始技检的时分; ②装车时调入装车地点的时分。 (4)特殊备用车须备满48小时,其他备用车须备满24小时,才能解除备用。备用时间不满或无令动用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因紧急任务需要,经铁道部批准解除时,不受此项限制)。 (5)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基地内。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 (6)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根据命令在同一备用基地内转移时,备用时间不连续计算,原存放站及新存放站均需备满规定时间。 (7)不准将重车、租用空车列入备用车。 (8)对违反规定动用备用车时,必须调整运用车数和货车停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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