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 |
释义 | 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简介社团名称: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 1980年6月25日由数位科学家共同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团体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和联系北京地区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政策、科技管理研究和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研究与交流,研究和探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科技管理的理论,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业务范围开展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理论的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宣传普及科技政策与管理知识,举办各种研修班、培训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政策与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培养和推荐人才。 历史沿革1980年6月由数位科学家共同发起成立。历届理事会理事长为田夫、陈绳武、朱育诚、邹祖烨 曹听生。现系第七届理事会。 机构设置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届监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理事长: 裔幼静 监事长: 张承友 副理事长: 鲍 克、李永进、李仲生、李新男、王 立(常务) 王德禄、俞世琛、杨国雄、郑吉春、赵慕兰 常务理事: 鲍 克、李仲生、李新男、王 立、武铁成、 裔幼静、张士运、郑吉春 秘书长: 王 立(兼) 副秘书长: 王云志、武铁成、张士运 组织机构: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立;副主任委员张士运 老科技工作者委员主任委员俞世琛;副主任委员钱霖 常设机构: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办公室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名单 监事: 韩毓先 王云志 张承友 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章程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章程》的决议 (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审议,批准第六届理事会提请审议的《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数位科学家共同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和联系北京地区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政策、科技管理研究和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研究与交流,研究和探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科技管理的理论,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理论的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 宣传普及科技政策与管理知识,举办各种研修班、培训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三) 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政策与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培养和推荐人才。 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具有一定的科研、教学、生产能力,能够承担相关课题或委托咨询工作。 5、能够独立组织有关学术交流、讲座、科普活动。 6、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团体会员单位内的个人会员活动。 (二)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职称,从事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与应用的科技人员; 5、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6、高等院校毕业,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已工作多年具有相当于本条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事业管理和科技工作者; 7、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和关心本学科发展的领导干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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