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抗癌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抗癌协会于1987年由北京市肿瘤界知名专家、教授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业务范围包括:促进肿瘤防治水平提高、开展专业研究、学术交流、社会宣传、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编辑专业刊物。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北京市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战略,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注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协会的任务是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开展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的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学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发现和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发现、推荐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等。 北京抗癌协会分支机构 1、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 2、肿瘤病理委员会 3、小儿肿瘤委员会 4、姑息止疼专业委员会 协会章程北京抗癌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抗癌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Anti-Canc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肿瘤研究所和北京市肿瘤界知名专家、教授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北京市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战略.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 自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肿瘤医院,注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和协作,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九条 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第十条 开展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的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推广肿瘤科学校术成果,促进肿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专业医师资格认可、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学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发现和推荐优秀肿瘤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七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热心于抗癌事业、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承认本会章程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在医疗、教学、科研、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肿瘤有关专业工作者; 2.热心于抗癌事业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3.承认本会章程者。 三、入会退会手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l月至3月,会费:暂定为lO元/每人每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 由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人,副理事长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决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以及付给租赁会员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会费; 2、资助; 3、捐款; 4、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 1.召开年会及有关学术会议; 2.编辑出版专著论文及各类抗癌防癌科普宣传材料; 3.日常办公费及各项劳务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变更程序 一、 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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