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减灾学会 |
释义 | 学会概览一、本会由北京市的部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发起,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后于1994年8月30日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 广泛团结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积极开展减灾活动,综合研究首都地区的各种重大灾害,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和北京市防、抗、救灾能力和工作水平,以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北京城乡现代化建设。 二、北京减灾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02年3月在北京市气象局学术厅举行。会议选举出: 北京减灾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郓耀南 北京减灾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明发源、金磊 北京减灾协会监事长:苏向明 北京减灾协会副会长:15名 来自北京市各委、办、局65个理事单位的常务理事44名、理事69名 三、专业委员会组成: 科普工作委员会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减灾学术委员会 减灾产业科技开发委员会 城市安全保障委员会 四、北京减灾协会自成立以来主要围绕着首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与综合减灾这个中心,进行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等项工作,积极向各级领导和群众宣传,让尽可能多的人懂得:当今衡量国家、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指标,已不再单是经济的增长,而必须体现综合国力多项指标特别是安全减灾的能力上这一观点。主要工作如下: 1、向国家减灾委申报了联合国优先支持的北京减灾项目六项,其中四项已被国家减为委选中;组织专家历时八个月先后完成了《北京减灾规划纲要》及《北京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中“自然灾害防御”专项报告;向市政府提出了应加强《首都经济发展与防灾减灾安全保障战略的研究》的建议等等。这些工作分别得到有关市领导、市计委、市科委、市委政策研究室的认可。 2、组织了多次学术活动,如《跨世纪的北京可持续发展与综合减灾研讨会》等综合性会议,2002年5月和10月进行的《京台大城市灾害问题防御研讨会》,推进了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活动,得到了市台办、市科协等单位的好评。还结合北京的具体问题召开专题性讨论会。如:《北京城市火险监测系统专家论证会》、《交通气象灾害与现代化监测手段研讨会》、《避雷检测研讨会》等,通过这些活动发动和组织专家为北京的经济发展献计献策,并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永定河1号、2号管架桥进行了除险加固的工作,确保了首都汛期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3、搞好科普宣传,提主全民素质,近年来协会组织部分专家编写了40万字的专著《责任重于泰山——减灾科学管理指南》,为各级领导干部实行科学管理提供了一部参考书,并提出了成立北京减灾中心和在市委党校对处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减灾科学管理讲座的建议,分别得到市领导李其炎和李志坚的批示。同时为青、少年撰写了安全自救常识读本及在《星星火炬报》上开辟了安全知识系列宣传专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这一有力的传播媒介,协会还提供了300多篇介绍各类科学知识的广播和新闻稿。?在一些特殊纪念日,如“7·28唐山大地震二十周年”、“119消防日”等与国家地震局、市消防局共同组织了大型街头宣传活动,通过专家咨询、放录象、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专题报告会也是进行科普宣传的好形式。 4、根据北京减灾协会会长对开展“防灾减灾安全素质教育进社区”工作的讲话精神和批示;社区安全防灾减灾联合办公室建议在全市开展“安全减灾进社区”活动。为把2008年奥运会办成历届最好的奥运会做准备。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减灾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的部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发起,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后成立的,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广泛团结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积极开展减灾活动,综合研究首都地区的各种重大灾害,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和北京市防、抗、救灾能力和工作水平,以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北京城乡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自由讨论。 第五条 本会承担政府部门委办的减灾工作,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走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基本任务 (一)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减灾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联络国内外防灾、抗灾、救灾力量,提高北京市综合减灾水平。 (二)发挥首都科技优势,加强多学科的综合减灾科学研究,接受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区域重大灾害评估和对策综合研究。 (三)协助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收集综合减灾信息、开展灾害评价、减灾效益估算的系统研究,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灾害分析专项报告。 (四)组织和协调在京的多学科、多层次、多部门的减灾活动;组织对重大灾害隐患和已发生灾害的现场考察;适时召开灾害及其对策会商和研讨会,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提供减灾科学论证意见。 (五)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防止和减轻灾害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咨询,并参加减灾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 (六)广泛筹集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赞助的协会活动经费。 (七)开展国内外减灾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大力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民减灾意识。 (九)推广减灾科技研究新成果。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根据本会特点设通讯会员和荣誉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业务工作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热心支持北京减灾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能以智力、物质或经费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的中级以上专业科技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以及长期从事防、抗、救灾工作有较丰富经验的其他合法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通讯会员 凡是在减灾学术上有较高造诣,与本会保持友好来往的外籍和外地学者,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通讯会员。 (四)荣誉会员 对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党政领导和企事业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荣誉会员。 (五)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书面通知和协会章程各一份。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触犯我国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有关活动。 (四)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科技信息咨询,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五)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减灾活动。 (三)按期交纳会费。本会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4-12月。 (四)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当理事、常务理事或其他领导成员因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其职责时,可由原单位推荐新人自然代替其在协会中的职务和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的理事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二)对本会的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审批会员; (四)提出下届代表大会候选人; (五)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八)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九)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听取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会员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 受其监督; (十一)变更、增补单位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民主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必要时可变更、增补单位理事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并向下次理事会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授予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称号,研究决定对理事单位、分支机构和会员个人的奖励项目和内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均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常务理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下 的常务副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共有财产,应用于促进和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北京市政府部门专项任务拨款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协会各种事业和咨询活动收入; (四)团体和个人会费。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协会活动和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北京市气象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本会有10%及其以上的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动议时,需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决定。由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多数意见确定本会是否终止活动。 (二)理事会决定终止本会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本会决定终止活动后,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北京市气象局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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