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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成立于2004年10月,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下设秘书处、编辑部、自律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发展与教育委员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

协会领导由在北京执业的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深理论功底、在行业中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及企业老总组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安家盛局长、北京市建委苗乐如副主任、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王文英会长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谢经荣、薛洪江、柴强、杨于北、刘洪玉、叶剑平、冯长春、洪亚敏、陈同顺、杨燕敏等为协会顾问。会长:高千里;专职副会长:龚卓琪;副会长(以下均按姓氏笔

画排列):白龙吉、闫旭东、齐 宏、张 瑜、杜 鸣、杨亚彪、陈再进、高喜善;秘书长:郭晋林。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估价机构负责人、政府主管人员和专家组成。本届协会共有理事68名,常务理事33名。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北京市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技术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并监督检查;负责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注册管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资质管理;组织行业改革与发展状况、理论政策的调研论证;开展学术交流与对外合作及友好往来活动;搜集传播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信息资信;组织估价师队伍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受理纠纷调解和估价报告的技术鉴证等。

协会章程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简称北京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缩写:BREV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自律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为广大会员服务,反映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行业的诉求,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切实履行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的职能,促进北京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收集宣传国内外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和土地估价行业资质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受理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认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违规执业者的制裁建议,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八)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九)有偿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组织,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估价或土地估价执业资格,并从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在研究、教学机构从事房地产和土地估价的研究、教学等人员,经推荐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刊物、资料;

(六)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七)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及五至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室;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要事项。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执行;

(七)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定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 程 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项。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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