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理化分析测试技术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北京理化分析测试技术学会是北京地区分析测试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其宗旨是团结组织北京地区分析测试行业工作者,促进分析测试行业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和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分析测试行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北京理化分析测试技术学会于1980年在北京成立。 学会的领导机构组成,采用民主选举办法。学会成立至今,共选举产生过四届理事会,高原、季延寿、刘培温、丁辉等人担任过学会理事长。2006年换届后由刘清珺担任理事长,现会员人数为800余名,业务主管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组织机构 北京理化分析测试技术学会现由色谱、质谱、波谱、光谱、电镜五个专业委员会和仪器商会组成,学会领导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组织领导学会的各项工作。理事会每二年改选一次,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理化分析测试技术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有关分析测试单位和分析测试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心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促进我国分析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开发和提高,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将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学会注册资金为柒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任务 第八条: 本学会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学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致力于理化分析测试技术的提高,组织举办各种学术报告会、讨论会和技术培训。 三.组织理化分析测试技术管理方面的交流,推动仪器的开发、生产、维修及其它协作活动。 四.组织调研分析测试方面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任务。开展北京地区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发挥先进实验设备的效用。 六.开展国际交流和协作活动。 七.宣传、表彰优秀理化分析测试工作者。 八.出版刊物和搜集编发传递有关信息。 九.协调、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进行有关理化分析测试仪器及其有关商品的开发研究、开拓市场工作。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同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制订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学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资格、特点条件个人(合法公民),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理化分析测试的科技人员。 二.中等学校毕业,从事理化分析测试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三.具有上述l-2款同等条件的,从事理化分析测试管理科技人员。 四.具有上述l-2款同等条件的,从事理化分析测试仪器维修的技术人员。 五.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干部。 六.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著名理化分析测试专家、对本会有的领导干部可为本会名誉会员。 七.从事理化分析测试的单位和从事理化分析测试仪器研究、设计、制造的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会理事会讨论能过,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团体会员由本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入会。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学会秘书处备案,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的机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5.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章程的义务; 2.执行决议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3.维护本学会声誉的义务; 4.积极参予活动的义务; 5.按时邀纳会费的义务和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一6月(会费标准同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学会由电镜委员会、光谱委员会、质谱委员会、波谱委员会、色谱委员会、电化学委员会组成,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再分学组。 第十四条: 学会的领导机构是学会的理事会。 第十五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各分会会员推举(或协商)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付理事长三至九人,秘书长一人、付秘书长一至二人理事50至90人,理事长连任不超过二届。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等人事变动;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四、确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通过会员资格;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审批通过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学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各分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各分会的委员会,委员会职责是: 一.制定分会年度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 二.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进行发展新会员工作。 四.完成学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并聘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聘任。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人选由秘书长提名,根据实际情况聘用。 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汇总各分会全年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编制学会全部工作和经费开支计划,并报理事会讨论批准。 二.增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往来. 三.协助各分会、学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四.编印学会刊物、简报和有关技术资料。 五.向理事会记报工作推荐优秀工作者和优秀论文。 二十一条: 本会的法人为常务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二十二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一至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用于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政府部门资助。 2.有关单位补助。 3.学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4.单位或个人捐赠。 5.会费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 1.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支出,学习班支出。 2.学会理事会支出。 3.聘请有关人员工资报酬支出。 4.表彰学会积极分子及评选优秀论支支出。 5.出版刊物、编发资料支出。 6.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支出。 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二十六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账。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二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合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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