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报案笔录 |
释义 | 一、概念 《报案笔录》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接受公民或单位代表(口头或电话)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扭送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当场制作的反映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活动过程和记录相关案情的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除了少数是公安机关自行发现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以外,大多数案件主要源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而口头报案是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报案笔录》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最原始的材料之一。在实践工作中,电话报案可以用电话记录作为《报案笔录》。书面报案包括信函、传真、邮件等,应显示具体的时间,接报人员应在报案材料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除了犯罪嫌疑人提供亲笔供词以外,同样需要制作《报案笔录》。 二、格式与写法 《报案笔录》的格式,公安部没有作统一的规定。一般采用问答方式,以将报案活动的过程反映出来,也有利于接受报案的工作人员向报案人主动了解重要案情和说明法律责任等。 (一)首部 首部包括标题和报案活动的组织情况。 (1)标题:就是“报案笔录”或“接受报案笔录”。 (2)报案活动的组织情况:主要包括报案时间、接报单位、接报人员(签名)、记录人员(签名)、报案人员基本情况等。报案时间采用24小时制,精确到分钟为止,注明接受报案的起止时间。报案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报案方式(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现住址等。 (二)主体 主体是所报案情的详细内容,包括报案的内容、案件发现或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经过和结果、涉案人员(包括嫌疑对象)的情况以及损失(伤害)情况等。 在记写《报案笔录》的主体内容时,公安机关接报人员应积极主动地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尤其是案件的基本要素、关键情节应该详细、具体地记录。同时,如果报案人(包含控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举报人——被害人以外的知情人、扭送人)确指了具体的犯罪嫌疑人,那么接报人员在《报案笔录》的主体末尾应该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 (三)尾部 尾部主要是问明相关的程序问题,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主体记录完毕以后,首先,还应问明相关的程序问题,如:“你还有什么要说的?”“你还有什么情况要提供的?”“以上所讲是否属实?”等。 其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接报人应将所记录的内容给报案人(包含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等)阅读或向他宣读,确保准确无误和程序合法合规。 第三,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经看过(或已经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或一样)”,然后签名(或盖章)、捺印,注明报案日期。 三、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 (1)根据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不能随意使用《询问笔录》代替《报案笔录》。在公安工作中,不是所有的《报案笔录》(尤其是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报案笔录)都能够作为证据,《报案笔录》只有出现报案人或相关人员举证犯罪嫌疑人时,才能告知诬告的责任。而《询问笔录》是7种证据之一,它必须明确告知被询问人作伪证、隐匿罪证或诬告等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 (2)尾部的法律手续应该明确,注意签名捺印要规范。 (3)因为是最原始的案件材料,所以相关案件要素要询问清楚,记录要具体详细。如果报案人对其中某项内容不清楚或不确定,也要如实记录。 (4)《报案笔录》作为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之一,立卷归档时归入诉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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