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包头市银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包头银行业协会成立于2011年9月,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的地方行业性、非赢利性社团法人。截止到2012年2月8日包头银行业协会拥有包头市级会员单位26个。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包头银行业协会接受包头银监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包头市民政局。 凡经包头银监分局和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持有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包头市辖区内设立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接受并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经单位申请,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包头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经民主推选产生的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履行日常领导职责。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在制定有关业务规范、公约及实施细则、业务制度、信息沟通、业务协调、调查研究、培训教育、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 协会遵循“维权、自律、协调、服务”的职能,努力发挥行业组织的重要作用,通过广大会员行的共同努力,为包头市银行业的安全、稳定和发展、以及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理事会会 长 曲文成 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常务副会长 李俊卿 包头银监分局副调研员 副会长 王宝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行长 副会长 张艳军 中国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副会长 李 勇 中国建设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副会长 候瑞春 交通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副会长 李镇西 包商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韩国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包头市分行行长 副会长 王青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副会长 燕英雄 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副会长 赵利民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孟 斌 包头市土右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副会长 刘 祥 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筹)负责人 理 事 樊晓虹 中信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理 事 吕志良 招商银行包头支行行长 理 事 常永峰 包商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理 事 田来钊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理 事 陈 俊 包头市固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理 事 菅文瑞 达茂旗农村信用联合合作联社理事长 理 事 刘建义 土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董事长 理 事 贺光明 固阳包商惠农村镇银行行长 理 事 李振亮 包头市高新银通村镇银行负责人(筹) 理 事 周 弘 包头银监分局科长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 会 长 曲文成 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常务副会长 李俊卿 包头银监分局副调研员 副会长 王宝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行长 副会长 李镇西 包商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孟 斌 包头市土右旗农村信用联社董事长 理 事 吕志良 招商银行包头支行行长 理 事 周 弘 包头银监分局科长 监事会组成人员: 监事长 李有文 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监 事 满 达 华夏银行包头分行行长 监 事 陈立宇 达茂旗包商惠农贷款公司总经理 监 事 陈云翔 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监 事 谢美玲 包钢财务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 包头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aoTou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TB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包头银监分局(以下简称包头银监分局)批准设立,在包头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设在包头市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市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做好行业协调,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包头市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职能。根据协会的性质和宗旨,确立协会的职能为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第五条 协会的原则。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六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包头银监分局,协会依法接受包头银监分局的指导、监督,并遵守社团管理相应规定。 第七条 本章程对于协会、协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条款中的义务。 第八条 协会会址设在包头市昆都仑区。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本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包头银监分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包头银监分局,并做好包头银监分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加包头银监分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包头银监分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包头银监分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规范银行存贷款利率、中间业务收费执行,倡导银行业务创新,推进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收集、分析、披露行业信息及主要业务数据,对会员提供行业性业务政策咨询; (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四)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会员对金融业中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银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六)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三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会员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提高会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包头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凡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包头市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外资银行驻包营业机构和代表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愿意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的义务,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的单位,必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每一会员可委派1名人员(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作为会员代表,并向协会提交“委派书”,会员有权随时调整其代表。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 (二)“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会员代表“委派书”。 第十九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后,作出是否接受申请单位入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意接受申请,并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阅协会的章程、会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4、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协会寻求保护、协调和支持; 5、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6、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8、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2、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3、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依法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依法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4、维护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利益;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有关退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被协会终止之日起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 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四)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五) 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金融许可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其会员资格自相关证、照被撤消之日起自动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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