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 |
释义 | 图书信息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4月1日) 外文书名: 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平装: 266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9787562031819 条形码: 9787562031819 尺寸: 20.8 x 14.6 x 1.4 cm 重量: 340 g 作者简介译者简介: 王君祥,男,1973年生,河南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内容简介《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是2002年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的中译本,以吉林通化金马药业董事长阎永明携款潜逃案为切入点,引入对该法的评析。正文以该法为基础,精确、完整地对澳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进行了翻译,最终由黄风教授统校,并与司法部赵琳娜主任共同审订。该书对于我们学习澳大利亚现行的犯罪收益追缴方面的法律将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目录说明 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评析/黄风 第一章导论 第一部分 前言 第1条 简称 第2条 生效 第3条 术语的含义 第4条 《刑法典》的适用 第二部分 目的 第5条 主要目的 第三部分 本法概述 第6条 概要 第7条 罚没概述(第二章) 第8条 信息收集(第三章) 第9条 资产管理(第四章) 第10条 其他规定(第五章) 第11条 本法的解释(第六章) 第四部分 适用 第12条 本法约束王室 第13条 本法适用于澳大利亚以内和以外 第14条 适用 第15条 州/地区法律的同时适用 第二章 罚没 第一部分 限制令 第16条 本部分 概述 第一节 签发限制令 第17条 限制令——被判决犯有或被控犯有可公诉罪的人 第18条 限制令——被怀疑犯有严重犯罪的人 第19条 限制令——被怀疑犯有可公诉罪的人 第20条 限制令——被怀疑从可公诉罪中获得名声受益的人等 第21条 无法作出保证导致限制令的拒绝签发 第22条 限制令应当只针对一个犯罪嫌疑人 第23条 限制令的条 件 第24条 费用的扣除 第24A条 没有扣除费用的情况下将财产排除出限制令或者撤销限制令 第二节 如何获得限制令 第25条 检察官可以申请限制令 第26条 申请的通知 第27条 检察官可以选择申请限制令所依据的条 文 第28条 对调查的影响 第三节 从限制令中排除财产 第29条 法庭可以从限制令中排除财产 第30条 发出限制令申请通知后申请从限制令中排除财产 第31条 发出限制令通知后申请从限制令中排除财产 第32条 在检察官有合适机会讯问前,法不能审理申请 第四节 限制令的生效 第33条 限制令的通知 第34条 限制令的登记 第35条 将从限制令中排除财产或限制令的变更通知登记机构 第36条 法庭可以撤销违反限制令的处分 第37条 限制令的违反 第五节 进一步的命令 第38条 法庭可以命令官方托管人监管和控制财产 第39条 附属命令 第40条 违反涉及外国财产的附属命令 第六节 限制令的有效期 第41条 限制令的生效 第42条 申请撤销限制令 第43条 撤销限制令的通知 第44条 担保或撤销限制令 第45条 限制令的终止 第二部分 没收令 第三部分 基于严重犯罪定罪的没收 第四部分 罚金令 第五部分 名声收益追缴令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一部分 询问 第二部分 出示令 第三部分 对金融机构的查询通知 第四部分 监视令 第五部分 搜查和扣押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一部分 官方托管人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部分 法律援助 第三部分 被罚没资产帐户 第四部分 为特定支付而在被限制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第五部分 在特定地区执行州际命令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六章 本法的解释 第一部分 一些重要概念的含义 第二部分 字典 主要术语还应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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