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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介绍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英文:Beijing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缩写:BPSA)于2001年经北京市政府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是从事电源产品制造、贸易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电源产品相关的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法人。2003年我国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各项社会活动继续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作为工业产品的专业性社团管理与服务组织,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在促进发展电源产业方面接受北京市政府工业促进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的职责包括:根据政府部门委托授权及企业的需求,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信息咨询服务,参与行业规划等活动,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同时,通过出版专业期刊、制定行业标准、组织电源产品技术展览会或研讨会、组织职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服务;并且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市场运行规范及会员企业的利益需求,开展行检行评及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积极发展行业及社会公益事业。

为充分发挥协会职能,做好基础建设工作,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下设两个分会:信息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工作委员会。信息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任务是: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市场调研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咨询工作,创办出版专业性刊物,服务于会员与社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组织技术、职业培训、贯彻国家有关电源产品技术法规,促进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作为首都的电源行业管理与服务组织,与全国各地的电源企业事业单位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并依托《中国电源博览》专业期刊为协会的宣传媒体。协会坚持自主、自律、自养的办会原则,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市场国际化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合广大电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和行业产品技术进步,拓展行业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电源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电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缩写:BPSA) 。

第二条 *本会经原北京市政府经济委员会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由北京地区从事电源产

品生产制造、贸易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电源产品相关的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实行自立、自律、自养的原则。以服务电源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

旨。

第四条 *本会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提倡诚实守信,协调合作

,团结进步,有序发展的市场理念,依法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首都经济

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发展认真履行职责,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政府工业促进局、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开展市场调研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咨询的工作。创办出版专业性刊物,服务会员与服务社会。

第八条 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管理并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第九条 举办电源产品技术展览会活研讨会等活动,组织电源科技成果鉴定并开展电源生产技术交流及新技术推广,促进我国电

源产业技术的不断提高。

第十条 组织技术、职业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国家颁布的各类有关电源产品技术法规组织会员学习贯彻以保证产品质量不断

提高。

第十一条 开展行检行评,增强行业自律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国内(境)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行业规划。

第十四条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与本专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从事电源专业或与电源专业相关联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必须从事本专业的人员在专业上有一定的造诣。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权要求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积极维护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按规定主动缴纳会费,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 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

表半数以上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二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为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根据实际情况应由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施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人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 产业,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粗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遵守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会员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本会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对本会工作有突出业绩的成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

号或聘请担任协会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缓解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号为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新增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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