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探矿权申报的暂行规定 |
释义 | 安府发[2005]2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勘查权设置申报秩序,合理地在规划区内建设大中型煤矿,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安顺市煤炭资源勘查权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炭矿产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煤矿矿权设置的意见>的通知》,经研究,制定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安顺市煤炭资源勘查规划中,所规划的勘查区内探矿权设置的申报,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上报。 二、在规划的勘查区内已申报了探矿权,尚未得到批准的,须由市人民政府与省国土资源厅协商,重新组织审核;在审核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选择。 三、在规划的勘查区内申报了探矿权并已得到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其勘查的范围。不具备建设大中型煤矿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与省国土资源厅协商,对现有资源重新整合。自探矿权批准之日起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的、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以及没有能力实施勘查的,由市人民政府商省国土资源厅收回处理。 四、全市煤炭探矿权申报,一是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认真核实其勘查的范围,二是必须经国土资源局会同煤炭局对其可能办矿的规模和必备条件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呈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上报。 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无权与煤炭勘查项目单位签订任何勘查协议,已经签订的,必须立即清理。同时,各县(区)要将清理情况(含协议的勘查区域、探矿权批准情况、地质工作情况等)自下文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各县(区)自本规定下发后,不得再行未经市级审核擅自向省相关部门申报探矿权。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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