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顺市鼓励酒店业投资办法(试行) |
释义 |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旅游业发展,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星级酒店的新建、改造和扩建,促进酒店业上档升级,提高接待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根据国家及省鼓励投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对象 (一)在安顺市辖区内投资并开工建设的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在安顺市辖区内对现有酒店、招待所、建筑物等改造、扩建达到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适用范围 (一)新建的三星级及其以上酒店项目。 (二)现有星级酒店的升级改造及改建、扩建。 三、新建星级酒店的扶持政策 凡投资酒店业(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取得,取得酒店建设用地后15年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净收益分别按五星级酒店100%、四星级酒店80%、三星级酒店40%的标准,由市、县(区)财政列支,其中市级受益部分全额返还县(区),由县(区)按以下具体程序奖励企业项目建设。具体程序为:投资者通过项目规划设计审批后兑现50%;酒店主体建筑完工后兑现30%;获得星级评定后兑现20%。酒店项目达不到规定时限要求的不予奖励。项目规划设计审批后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从开工建设之日起,五星级酒店主体建筑完工期限为3年,四星级、三星级酒店主体建筑完工期限为2年;五星级酒店星级评定期限为4年,四星级酒店星级评定期限为3年,三星级酒店星级评定期限为2年。 新建三星级以上的酒店项目,通过项目规划设计审批后,市级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费一律免收,应缴省级以上的行政事业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凡新建酒店业项目,从盈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60%的比例列支奖励企业。 四、现有酒店改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的扶持政策 建立县(区)财政酒店升级改造奖励基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滚动使用。凡星级酒店改建、扩建新增的客房及升级改造升星的客房,其中达到并评定为三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区)财政按每个客房2000元给予奖励,达到并评定为四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区)财政按每个客房3000元给予奖励,达到并评定为五星级酒店标准的由县(区)财政按每个客房5000元给予奖励。 星级酒店改建、扩建及升级改造项目,市级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费一律免收,应缴省级以上的行政事业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星级酒店改建、扩建及升级改造项目,市、县两级扶持旅游发展资金将给予适当贴息支持;从盈利年度起企业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50%的比例列支奖励企业。 五、其他 原签约项目按签约时的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的,不再适用本办法:享受过用地优惠政策的项目;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享受过我市改制企业政策的项目;享受过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未执行完的项目;享受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现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 已获得市或县区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不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申报及奖励由招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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