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北京大学两岸文化交流协会
释义

北京大学两岸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协会)英文名称:Peking University Cross-Strait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简称CCEA),是主要从事两岸文化交流活动的学生社团。本会接受北京大学港澳台办公室指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北京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本会的基本任务是独立或协助校方组织开展两岸间的文化交流活动。

协会简介

北京大学两岸文化交流协会(Peking University Cross-strait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成立于2003年初,是一个以促进海峡两岸学子沟通和交流,扩大彼此间共识,进而为祖国大陆与台湾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为目的的学生社团。随着台湾经济的起飞和大陆改革开放后的蓬勃发展,中国人的国际地位在一天天提高,中华文化的巨大魅力也一天天呈现在世人面前。在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全球大势所趋的今天,同为炎黄子孙的两岸中国人更应该在同根同源的中华文化的引领下,加强合作,增进了解,互惠互利。在北京大学,正有着这样一群热诚、执着、充满激情和活力,来自两岸三地的年轻学子为着这个共同的信念聚集到了一起,并为之而奋斗。本协会将秉承立足中华文化、促进两岸交流的宗旨,在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和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团结两岸学子,扩大交流,加强互信,共同为两岸文化交流事业的繁荣而打拼。 品牌活动介绍 2004 赴台交流和平之旅本协会的交流活动是全国高校学生第一次以学生社团代表的身份去台湾进行访问。活动的最重要的目的是通过两岸学生之间的交流访问,增进两岸年轻人的相互了解,让两岸的文化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获得交融和相互借鉴。我们走访了台湾的很多城市和著名的风景区,还有台湾的多所著名大学。而到了今天,CCEA将会举办第三届的交流,而第三届将会途径香港作短时间的交流访问。 2005 爱与和平传情活动传情活动为台湾的大学这几年非常受欢迎的活动之一,透过售卖便宜的小物品,帮助订购的同学将心意和礼物送到对方手中。本协会在北大为第一个协会举办这样的活动, 希望通过活动能建立一个更和谐,更青春的大学校园,让爱与和平这样的讯息在北大同学间传递。 2006 台湾逗阵行系列活动“逗阵行”为台语“一起前进”之意,本活动旨在从多个角度展示台湾文化,促进两岸学子增进了解相互交流而举办的,其中包含台湾美食节,风景照片展,台湾学者演讲,台港排球友谊赛,台湾趴趴走以及北大学子赴台等系列活动。 而除了上述的品牌活动,我们也致力为两岸的同学提供更多交流的活动,包括接待台湾高校和中学的访问团(如台湾大学,台湾政治大学,南山中学,台中女中等),也曾经在台湾大学的校长来访北大的时候帮忙接待。除了接待台湾访问团以外,CCEA也会定期举办互动讲座,联谊活动和展览。 CCEA已经踏入第三个年头,我们承诺会继续努力为我们亲爱的会员和北大的同学举办更多有意义的活动,促进两岸学子沟通和交流!

协会章程

北京大学两岸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前言

北京大学两岸文化交流协会(CCEA)为促进海峡两岸学生间的沟通、交流,扩大彼此之间的共识,并进而为祖国大陆与台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及祖国的和平统一做出贡献的开放型学生社团。愿我全体会员,秉持北大传统之爱国民主精神,互策互利,共信共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性质]

北京大学两岸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或协会)[英文名称:Peking University Cross-Strait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简称CCEA)],是主要从事两岸文化交流活动的学生社团。

第二条 [社团行为准则]

本会接受北京大学港澳台办公室指导,遵守国家法律和北京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社团基本任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独立或协助校方组织开展两岸间的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

凡于北京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生,自愿接受本会章程及各项规则者,得依规定申请入会,

经执行委员会许可后成为本会会员,并于毕业离校后继续保持会友身份。会员入会办法另

行规定。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两岸交流的活动中,得到协会的支持。

二、 协助或参与协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三、 向协会提出兴革意见。

四、 对执行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

五、 自愿退出协会。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协会组织章程,并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二、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

第七条 [会籍管理]

为加强协会的组织管理,应每学期进行会籍整理,并于必要时进行会员总登记,其办法由

执行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会长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之选举与任期]

本会置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由前任执行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后经理事会成员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产生。

会长任期为一年,得连选连任,副会长之任期与会长同。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之职权]

会长综理协会内外事务。副会长赞襄会长处理协会事务。

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依执行委员会之安排代理至任期结束。

第十条 [会长就职宣誓]

会长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下:

余谨以至诚,向全体会员宣誓,余在任期间,必遵守会章、尽忠职守,为协会谋发展

,为会员谋福利,不负全体会员之所托。谨誓。

第十一条 [会长助理]

会长可根据需要,任命会长助理一人。

第十二条 [咨议]

在协会特殊发展时期,会长得依执行委员会决议,聘任咨议一名,辅导、参赞协会之日常

事务。咨议得出席执行委员会及理事会会议并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顾问之聘任]

会长得依执行委员会决议,聘请顾问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荣誉称号之授予]

会长得依执行委员会决议,授予诸如名誉会长等本会各种名誉称号。授予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执行委员会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之性质、组成与任期]

执行委员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关,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部长、副部

长以及会长助理组成。执行委员会之任期与会长同。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干部之产生]

执行委员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并设宣传、联络、企划、财务等部门。各

部置部长一人,副部长零至一人。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由会长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任命

,副部长由本部部长任命,但需经会长之同意。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之职权]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讨论及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三、规划和组织协会各项活动。

四、培养协会干部,并进行协会内部的人事安排。

五、制定、修改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则,并检讨协会发展的基本纲领。

六、筹集并支配会务经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之性质]

理事会为本会咨询及监察机关,与执行委员会共同行使协会最高权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之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零至二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相

互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之任期]

理事会成员除自愿要求退出或受惩戒处分外得于在校期间连续任职,唯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二十人。理事长、副理事长需每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之产生]

理事会成员经由以下方式产生:

一、 卸任之执行委员会成员,自愿加入理事会者。

二、 对于协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意义,经会长根据执行委员会决议邀请担任理事者。

第二十二条 [会长弹劾]

经理事长或五名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或十五名以上会员向理事会联名申请,理

事会得召开全体会议对会长进行弹劾。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员四分之

三以上通过,得罢免会长并解散执行委员会。罢免会长后,理事会需于三日内任命新会长

,新会长需于就任后三日内组成新一届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之限制]

理事会成员与执行委员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件]

凡协会成员遵守国家法律、北京大学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协会章程,服从协会之决议,增进

协会利益,维护协会声誉、着有绩效或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惩戒条件]

协会成员有下列行为者,为违反协会纪律,应予惩处:

一、 违反国家法律、北京大学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协会章程。

二、 恶意攻讦本会致损害协会之利益或声誉。

三、 以故意或过失造成协会利益或声誉受有损失的。

四、 破坏协会之组织及协会内之团结。

五、 未经执行委员会同意,私自以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特别是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奖惩措施之施行]

奖惩措施,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并执行。对理事会成员之奖惩措施,经执行委员会决定后,

需报经理事会同意方得执行。

第二十七条 [奖惩措施之备案]

奖惩措施,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经费筹措]

本会经费之筹措,应以配合协会发展之需要为目标,并以如下办法充之:

一、 会员会费之缴纳。

二、社会赞助。

三、协会组织专项活动所申请之赞助。

会员缴纳会费办法,由执行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收益分配]

协会成员因参与协会活动而获得之收益,应向协会上缴一定之分额,具体比例由执行委员

会根据具体活动之性质予以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会章解释]

本章程解释之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处分]

本章程未经规定之事宜,依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或由执行委员会专案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章修订]

本章程之制定及修改权由执行委员会与理事会共同行使。

本章程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五名以上,或理事会成员五名以上,或会员十五名以上联名提议

,经执行委员会与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进

行增修。

第三十三条 [会章通过]

本会章经执行委员会与理事会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时亦同。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1/17 0:5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