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广电局关于广播电视抵制低俗之风的管理规定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抵制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严格排查、加强教育、深化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2011〕1号)精神,进一步净化荧屏声频、抵制低俗之风,继续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监管,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和品位,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2009〕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视抵制低俗之风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广播电视内容的监管,充分发挥收听收看机构的作用,加大问题查处力度,坚决抵制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低俗倾向,杜绝违规内容,不断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进一步提升节目品位,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具体规定第三条 不得在节目中展示、宣扬甚至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价值取向,不得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的价值观。 第四条 不得挑战道德底线,对见义勇为、尊老爱幼、扶弱济贫等良好品行恣意嘲笑、丑化、戏弄。不得曝光他人隐私,以任何方式讲述涉性情节,迎合不健康的窥私心理。 第五条 不得有颠覆优秀传统、恶搞英雄人物、亵渎经典文化、调侃崇高精神的行为。 第六条 不得炒作边缘题材,展示阴暗心理。不得以恶搞、整人娱乐观众,设计出位环节,将出位的言语和行为当卖点,迎合少数人的猎奇心理、审丑心态。不得炒作网络争议人物,传播放大负面影响。 第七条 不得炒作名人的绯闻秘史、不良生活方式,恶炒网上垃圾新闻和虚假信息。 第八条 不得露骨地谈论性生活、性经验、性体会、性器官和吹嘘性药功能及猎奇畸形恋、变性人、性变态等不健康的性取向。 第九条 不得邀请有劣迹和持不健康价值观的人及身份造假、动机不纯的人做嘉宾。不得让评委和嘉宾互相吹捧或贬损、恶意嘲讽。 第十条 突发事件、恶性案件报道不得片面追求收视率和轰动效果。不得产生负面效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广告中不能出现“吸费”节目,不得开办诱导消费者拨打付费声讯电话的“吸费”节目。 第十二条 主持人不能信口开河,神态轻浮,服装暴露。不得用情色语言进行挑逗或爆粗口恶语相加,自损并损人。主持人语言不得刻意模仿港台腔或夹带不必要的外语,不得滥用网络语言。主持人对话题和嘉宾不得进行负面引导,致使嘉宾和观众言论失控。对错误观点要及时纠正批驳。 第十三条 法制节目不得渲染案情不讲法。不得热衷于炒作而暴露当事人隐私;不得为制造看点而具体描述犯罪过程、细节、手段和技巧,泄露公检法机关侦察手段、策略等。 第十四条 综艺娱乐节目不得追求娱乐至死,不得刻意设置整人环节,展示具有高危险性“绝活”。不得对身患残疾或生理缺陷的人讽刺挖苦。 第十五条 生活类新闻节目不得选题猎奇,甚至使用编造情节、事先排演等手段,展示丑陋,吸引观众。新闻节目不得娱乐化,不得引用网上过激言论和网民拍摄的不雅搞笑视频。 第十六条 婚恋交友类节目中嘉宾不得散布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言论,颠覆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道德观;不得出现猎奇、欣赏、炫耀婚前性行为、性解放、一夜情和婚外恋等不良行为的言论。 第十七条 情感故事类节目不得编造虚假故事,热衷情感窥私,展示阴暗心理。不得出现现场争吵打骂,展示低级、扭曲的人生观、道德观。 第十八条 “反赌”节目不得过度展示赌技千术,不得造成客观上的“观赌”、“诱赌”等负面效果。 第十九条 少儿参与的节目不得过度商业化、成人化。不得愚弄戏弄儿童,展示儿童出丑、失控的场面。不得用成人化妆饰装扮儿童,用成人话题诱导儿童谈名利、男女情爱等。 第二十条 健康保健类节目不得宣传伪科学和封建迷信,不得宣传不科学的健身保健方法,不得推销假药和假保健品。 第三章 措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将净化荧屏声频、抵制低俗之风工作列入各级广电行政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考核目标,有部署、有检查、有分析、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完善制度建设。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负起把关责任,严格落实节目三审制,对违反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节目,要追究终审负责人的责任。各节目部门的负责人为抵制低俗之风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并履行本部门的选题申报和节目审查制度,确保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第二十三条 强化收听收看工作。省、市广播电视收听收看机构要将新闻类、谈话类、情感类、少儿类、综艺类、健康保健类等重点节目的导向基调和格调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加强监督评议,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实时监听监看基础上,增加专题评议次数,定期编发以“净化荧屏声频、抵制低俗之风”为主要内容的工作简报,根据需要出专报、专辑,并抄送当地党委宣传部,以切实加强指导,督促问题整改,不断提高引导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大查处力度。省、市、县三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抵制低俗之风专项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出现的一般性违规问题,口头通知整改或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反馈整改报告;问题较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迅速反馈查处报告;对整改不迅速、措施不到位、有关问题反复出现的,下发警告通知书;对三次点名仍未显著整改且不及时反馈查处情况,或出现重大政治导向问题的,下发停播通知书,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鼓励创新创优。发挥广播电视节目评奖的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节目出精品力作;举办专题研讨会,利用节目观摩、专家讲评等形式,提高创新创优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奖励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创优的氛围。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宣传管理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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