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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北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1993年2月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业务上接受市商务局的指导,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北海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及海外侨胞投资企业和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全市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2007年12月21日,北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一届理事会,换届后,由北海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庞春远先生出任会长,这标注着协会已从以政府机构主导的团体向以民间、外商自治的团体转变,标志着从单一的联谊功能向关注商务活动、行业事务、政策研讨等多功能转变,标志着从表层沟通向优化投资环境、强化区域经济的深层沟通转变。

北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目标是建设有北海特色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协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努力为会员企业和投资者服务,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维护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企业与政府以及会员企业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企业在北海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协会理念

协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政府机构的“桥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的直接对话,真实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协会又是外商投资企业互相联系的“纽带”,定期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聚会联谊、交流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员培训、投资服务及政策法律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协会也是传递信息的“窗口”,及时向会员和外来投资者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各项政策、经济建设成就,组织外地同行协会的投资者来我市参观考察投资招商等活动。随着我市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协会与时俱进,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协会服务

会 员 服 务 (Membership Service)

1、负责与会员的日常联系、沟通;

2、整理会员资料、收缴会费、表彰会员企业;

3、促进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筹备协会的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商品协调服务(Commodities Coordinating Service)

1、对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2、负责会员企业的投标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商品信息、海关数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服务。

咨 询 服 务(Consultant Service)

1、为促进境外客商来华投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2、接受政府部门和国内外机构、企业委托,组织承办政策说明会、研讨会、培训班及境内外商务洽谈、考察活动。

展 览 服 务 (Exhibition Service)

1、组织会员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展览、展销会、博览会和贸易洽谈会,承办政府部门在国外主办的各类非商业性展览会。

2、联系组织境外办展机构和企业来华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

培 训 服 务

为政府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协会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1、联系商务部及政府有关部门就相关政策、法律、管理规定为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培训;

2、邀请有关专家,为我会员单位学习外经贸政策提供培训;跟踪商务部门举办政策说明会情况,为我会员提供业务学习机会;

3、搞好调查研究,根据会员单位需求,联系国内、国际各种培训机构和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为外商投资企业举办财务、管理、法律等境内外培训;

4、积极发展会员,协助沟通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

信 息 服 务(Information Service)

1、协会网站内容的维护、更新和采集;

2、向会员企业及时传递政策法规、投资环境等相关信息;

3、协会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和统计工作;

4、参与或组织有关的调研和考察工作;

5、与国内外同业组织或机构的联络和信息交流与合作。

协会章程

北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北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为:BEI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BAEFI)。

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在北海从事投资或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有关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和方针、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共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会员繁荣健康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第四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会接受北海市商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广西北海市。

第二章

第六条 协会的一切工作任务应围绕帮助会员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心,促进会员的繁荣与发展。具体任务如下:

1、 宣传贯彻国家和广西、北海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及时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介绍北海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2、 组织会员和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

经营,宣传和表彰先进,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 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申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

政府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改善投资环境。

4、 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会员参加出口配额招

标、反倾销应诉等,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

5、 根据会员企业需要,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

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6、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机会和其它服

务。

7、 组织联谊会等形式的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月合作。

8、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协会和会员与国际的交流合作。

9、加强宣传工作,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和法规汇编等资料,为会员传递国内外的有关信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会员。

10、办理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交纳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北海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均可加入协会为会员。

在北海的外国商会(或联谊会、协会等)、市辖县(区)、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联谊会)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可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

承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被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重大事项表决权;]

3、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5、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6、有退会的自由;

7、享有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按期缴纳会费;

3、支持协会开展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维护协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5、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承担协会所分配的任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和退出协会,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代表、理事以及其它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原则,由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 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通过重要决议;

6、 讨论协会有关终止事宜及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7、 讨论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时1年。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 批准会务报告和计划、财务报告;

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行业分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

和除名;

7、 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8、 调整和增补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决策。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可边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理事出席,且出席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对外经济贸易、国际经济合作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协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是协会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协会并主持会务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工作计划及其他事项。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可召开办公会议。由副会长、秘书长参加,讨论重大问题。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免。

第十九条 理事、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提请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实现协会宗旨的各项事业。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每年缴纳一次,会员的会费标准由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

2、 有关方面、团体、企业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1、 协会的会务活动;

2、 为会员企业服务的活动;

3、 协会日常办公开支。

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上半年。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定期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协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者有过半数的会员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或其他原因要求终止协会活动时,可由理事会提出终止程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宣告协会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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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