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抱告 |
释义 | 【词语】:抱告 【注音】:bào gào 【释义】:明清制度,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称抱告。 所谓“抱告”,指的是官员、生员、妇人以及老幼、残疾等在诉讼时,除少数特定案件外,他们不能自己独立诉讼,而必须由他人代为诉讼。抱告制度是清代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学者一般将其辨认为诉讼代理制度。虽然抱告是清代的诉讼制度,但这一制度并不是在清代才出现的。 清代抱告制度强制适用的对象大致涉及五类人:生监(及官员)、老、幼、妇女、残疾人。据当事人因社会偏见、自身身体状况而诉讼行为能力受限,以及是否具有较高社会政治地位,上述必须由他人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实质上可分为三大类:妇女;老、幼与废疾;生监及官吏。第三类人范围与名称甚为广泛,包括当地有名望的乡绅、官员或已致仕的官员、生员、贡生、监生、武生、尚未登仕途的举人或进士,有时甚至可能包括衙门当差的人员,等等。 抱告代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就特别事项对抱告书面授权,抱告超越当事人的授权是否具有效力,抱告所作的意思表示是否可以直接归责于当事人,理应由当事人受到的责惩何种条件下可由抱告代受,等等。这些今天看来在代理诉讼中重要的法律问题,清律均无系统规定。只能结合部分法律条款、地方惯例及司法实践以窥一斑。《大清律例》规定:"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告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告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告事理的实之人代告。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这一条例涉及代诉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年老及严重残疾者除重大刑事案件外,其余案件应由同居亲属请其它人士代告。若事属诬告,则由代告者承担刑事责任。代告者不论自身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将承担诬告责任以及其它法律责任。当事人不应用抱告而起用抱告时,也会受到责罚。 《大清律例》规定,"军民人等干己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官员、举人、贡生、监生、妇女、废疾和老幼等人必须由抱告代理诉讼,他们自然也不能成为其它当事人的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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