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宝鸡市金台区美术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金台区美术家协会2010年批准成立,现有成员30人。其中,中国美协会员1人、陕西省美协会员16人。是宝鸡市金台区美术界最具学术性的艺术团体。宝鸡市金台区美术家协会是从事美术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宝鸡市金台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金台区美术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区委和区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美术工作者联系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宝鸡市美术家协会的指导。主管单位为宝鸡市金台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宝鸡市金台区民政局。 协会宗旨协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的“三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区美术工作者及爱好者,积极倡导“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文艺创作精神,繁荣和发展美术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组成人员名誉主席:郑玉林 王尊农 主 席:李升运 副 主 席:王华侠 洪 涛 陈 博 郭 伟 张迎春 张 帆 冯广智 王 萌 秘 书 长:冯广智(兼任) 副秘书长:曾晓霞 李 卓 周以林 理 事:尚建新 张让林 吴娟玲 令建军 刘景旺 张 惠 云彩新 刘广林 刘伯民 吴茂刚 苏建黎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宝鸡市金台区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在宝鸡市金台区文联领导下,由宝鸡市金台区美术家和从事美术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区美术工作者及爱好者,积极倡导“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文艺创作精神,繁荣和发展美术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是宝鸡市金台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区委和区政府联系广大美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美术工作者联系社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美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宝鸡市美术家协会的指导。主管单位为宝鸡市金台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及广大美术工作者,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二)大力繁荣美术创作,积极为会员学习业务、深入生活、进行创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各种方式鼓励他们创作出更多的优秀作品。 (三)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艺术活动,如展览、评选等,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向全国、全省及全市美术展览推荐优秀作品,推动美术创作。 (四)开展对外艺术交流,加强同各地美术组织团体的友好往来,介绍和推广国内外美术创作研究动态及成果。 (五)大力扶持培养美术创作新人,提供各种条件,鼓励人才脱颖而出。 (六)加强美术评论和理论研究工作。组织会员开展对美术新作的评论、研讨,总结交流艺术成果,促进艺术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本人的美术作品和理论文章在市以上刊物发表两篇以上;美术作品参加市级以上美协组织的展览两次以上。 (三)美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人士。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二名会员的介绍。 (三)经理事会审核,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的组织发展工作,积极发现、培养、推荐合格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如果二年不从事美术创作,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组织的美术活动,则认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主席会议表决,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宝鸡市金台区美术家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和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候选人一般由协会主席团经民主协商酝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和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发展会员、选举和罢免主席团组成人员。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相关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维护会员从事美术创作、研究等合法权益。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由主席团或主席召集,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由主席团决定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任期至下届新的主席团产生为止。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由主席团或主席提名,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或主席团聘请资深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或社会活动家若干人担任。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国画、油画、漫画、工艺美术、水彩(版画)、理论等六个艺术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和主席团领导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正派,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的全部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主席团和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推荐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专业艺术委员会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名誉职务聘任人选提交主席团通过。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方面汇报主席团会议或理事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本会有关活动。 (二)协调本会各艺术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和其他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执行理事会或主席团议决事项。 (四)推荐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办理主席或副主席交办的本会其它工作。 (六)管理财务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主管部门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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