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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宝鸡市电子商务协会
释义

宝鸡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baoj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CA)是由信息产业部申请,政府批准,地方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地区性社团组织,其业务活动受信息地方产业部的指导和地方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协会于2011年6月1日在宝鸡成立,总部设在宝鸡,会长:周锋春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

协会性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电子商务,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宝鸡市地区性社团组织。

协会业务

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与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调查和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开展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推广国际、国内电子商务技术及应用成果,举办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活动及项目洽谈会;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及声像资料;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与法规指导;开展信息化人才及电子商务培训;组织专家在电子商务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协会章程

宝鸡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宝鸡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baoj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BAOJIECA )。

本协会由宝鸡市各区各界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中疑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宝鸡的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宝鸡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宝鸡市信息产业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宝鸡市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宝鸡市电子商务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宝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 研究宝鸡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定期召开政策新闻发布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交流管理经验;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

八、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的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登记。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宝鸡市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政策新闻发布会等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培训活动及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或由理事会作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和网上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决定;

四、组织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七、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实体的收益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量力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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