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International Bartenders Association |
释义 | 国际调酒师协会 International Bartenders Association(I.B.A.)的建立 1951年2月24日在英国托奎,一次历史性的会议 文章与纪录摘选自由LUIGI PARENTI先生所编撰的IBA经营史中, 及由已故的JAN VAN HANGEN先生所辑成的CD. Luigi parenti 先生是目前唯一尚在世曾经参与1951年IBA成立大会的成员,.当年,他作为A.I.B.E.S(意大利调酒师协会)的代表出席. 国际调酒师协会于1951年2月24日,星期六 在英国托奎格兰特酒店(GRAND HOTEL)的沙龙成立。出席该次会议的各国同行业协会代表为: 大不列颠调酒师协会U.K.B.G主席 W.J. Tarling,先生 丹麦调酒师协会D.B.L主席 Londahl先生, 法国调酒师协会 G.A.B.F. A.Combettes先生, 荷兰调酒师俱乐部N.B.C T. Rijken先生, 意大利调酒师协会 I.B.E.S. A.Zola先生 瑞典调酒师协会 S.B.G. P. Melin 先生 瑞士调酒师联合会 S.B.U. G. Sievi, 先生 大不列颠调酒师协会U.K..B.G会议秘书 W. Roberts先生 另外,作为代表-观察员或以顾问身份列席会议的有: U.K.B.G 理事 士绅J.P. Finney先生, U.K.B.G. Chiswell先生 U.K.B.G。 S. Cox,先生 U.K.B.G评议员 A.Krakeel先生 U.K.B.G 原主席 B.Paul先生 D.B.L.副主席 V. Christensen先生 D.B.L. 秘书 V. Sørensen,先生 A.I.B.E.S. R. Benedetti,先生 A.I.B.E.S. L. Parenti先生, U.K.B.G. 爱尔兰分部 J.0. Furrell先生 U.K.B.G. 布莱克普 L. Miller先生 U.K.B.G. 布里斯托 C. Manuel先生 该次大会上, 各国行业协会的代表表示出了对建立一个代表着世界顶级调酒师水平的国际行业组织的意愿, 大会过程十分顺利,大多数提议均予以通过。 同时,协会的执委会成员也在大会上通过选举产生, 成员如下: 主席: W.J.Bill Tarling (UKBG 英国) 副主席: R. Slavik (GABF- 法国) 财政官: J.P. Finney (UKBG) 总秘书: H.W. Roberts (UKBG) IBA 自创始至今从未在任何国家进行官方注册, 2006年, 在主席DERRICK LEE 任下, IBA在新加坡正式注册, 注册号码为ROS 1005/2006 TAP. 协会规章制度 (注册号: 1005/2006 TAP) 1 - 名称与地址 1.1 本协会名称为国际调酒师协会, 后简称“I.B.A” 1.2 本协会目前的营业地址为“新加坡 武吉峇督 22街 21号 邮编:659589”,变更经营地址需经过协会委员会与注册管理局注册主任的批准。 I.B.A.的所有运营,活动地点,如必要时,均须经提前取得当地相关管理当局的书面许可。“行政总部”的地址需呈交当届的协会主席。 2 – 协会的目标 2.1 持协会成员间的国际联系 2.2 为协会成员相互交流信息、看法、提议和意见等提供机会,创造条件,鼓励成员提高自身水准,以利于调酒业的发展与完善 2.3 促进和发展协会成员与相关产业界的紧密联系。 2.4 提供消费者服务, 并鼓励成员了解“国际顾客”饮酒相关的习惯与偏好。 2.5 提倡混合饮料配方的标准化。 2.6 组织与推广国际混合饮料比赛。 2.7 推广I.B.A的调酒师教育培训设施 3– 成员 根据成员的类别与资质, I.B.A 的成员可被划分为: 3.1 3.2 3.3 协会成员 荣誉成员 协联成员 3.1.1 I.B.A.的协会成员资格向所有独立的国家级调酒师协会开放, 该协会成员需为符合IBA专业标准并满足I.B.A章程中所规定的条件与要求的鸡尾酒调酒师。 3.1.2 I.B.A. 每个国家只接受一个该国调酒师协会的入会申请。入会申请函需呈送I.B.A.主席与其国家对应区域内的I.B.A.副主席。 上述申请将于I.B.A.年度总会或特别会议上审议,需获多数----超过2/3理事会委员的有效投票方可获得批准。 3.1.3 自其成立之日起,申请协会需最少已连续经营3年,并持续其常规的协会活动。 3.1.4 候选协会正式成员人数不得少于50人, 人数不包括其理事会成员 3.1.5 申请表需附该协会的协会规章一份,理事会成员名单一份, 正式成员名单一份 及协会活动大纲一份。 3.1.6 候选协会的主席或其代表须出席关于审议是否授予其会员资格的I.B.A.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 3.1.7 申请书必须使用英语书写 3.2.1 荣誉会员资格可授予由I.B.A.理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认可的曾为I.B.A.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相关行业。 3.2.2 荣誉会员可出席I.B.A.会议及I.B.A.组织的世界调酒大赛(W.C.C)但荣誉会员不具备投票权。 3.3.1 协联会员资格可授予个人或组织团体等,但要求其符合I.B.A.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参与I.B.A.专业或商业活动,并由I.B.A.理事会认可为I.B.A.资产,方有资格成为I.B.A.协联会员。 3.3.2 协联会员需严格遵守I.B.A.的规章制度及议事程序,不具备投票权不可参加I.B.A.所组织的任何混合饮料比赛,亦不可在协会任职。 3.3.3 参与年度调酒师大赛的协联会员须向I.B.A.缴纳“平均”费用—即I.B.A.年度会议与WCC大赛的总费用,由所有协联会员平均承担。 3.3.4 未经过I.B.A.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禁止协联会员将其会员资格用于商业目的。 3.3.5 协联会员须在组织调酒师教育培训及文化活动等方面竭力与I.B.A.合作。 4 - 语言 4.1 I.B.A.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4.2 无论在I.B.A.年度会议,特别会议,或任何委员会会议上, 官方用语均为英语。 4.3 I.B.A.之间的所有书信、通讯等均使用英语。 4.4 各成员协会主席或出席I.B.A.年度会议,特别会议的官方代表局均要求精通英语。 5 – 会费 5.1 协会成员与协联成员的年度会费金额由I.B.A.理事员会在年度总会上决定。 5.2 年度会费需在会员收到缴费须知后6个月内缴付。 5.3 由I.B.A.理事会所表决的任何及所有金额将被包括在成员的年度会费中。 5.4 协会成员或协联成员若超过1年无故拖欠其应缴年费份额,经I.B.A.理事会批准后,将会暂停该会员的成员资格。 5.5 恢复会员资格,除补缴原拖欠的会费外,该协会会员或协联会员须额外缴付罚款。罚款数额由I.B.A.理事会决定。 5.6 协会或协联会员如存在实际的经济困难,年度会议上,理事会将给考虑要求其延期缴纳会费。 5.7 被I.B.A.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会员,将不具备投票权亦不得参加I.B.A.大赛及其他活动。 6 – 会议 6.1 I.B.A.的最高管理职权将在成员总会上授予相关人员 6.2 出席总会人数不该少于为所有具备选举资格的成员中的25% 或30名具备选举资格的成员(会员代理人不计入法定人数中)方满足总会的规定有效人数。 6.3 在出席总会成员不足以够成规定有效人数的情况下 ,会议将休会半个小时,若休会后出席人数仍不足规定有效人数,则已出席的成员人数即被认定构成规定有效人数, 但该会议将无权修改I.B.A.现行章程任何条款。 6.4 年度总会 6.4.1 I.B.A.年度总会为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间隔不得长于14个月 6.4.2 年度总会的通知及会议议程, 需由协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提前会议计划召开日期至少两个月通告协会成员。 6.4.3 各协会成员收悉上述总会召开通知及会议议程后需以信件形式回复I.B.A.秘书。 提议至少需提前总会拟定召开日期3个月以书面形式寄送至协会秘书处,方可加入会议议程。 6.4.4 在年度总会上,各会员协会主席或其代表将作为其协会的发言人。 如任何协会成员需要翻译服务, 则该翻译人员即作为该协会的发言人。 6.4.5 如协会会员因故无法出席年度总会, 该会员协会主席需致信I.B.A.主席与其相关区域副主席,发表其对相关议程的看法和意见并委托I.B.A.主席或副主席代为投票。 6.4.6 年度总会的议程包括: 委任主席,并由其主持会议(如必要) 审议批准上年度或特别会议的会议记录 听取I.B.A.主席的的报告 听取I.B.A.副主席的报告 听取I.B.A.财政报告 审议理事会员及任何其他委员会的提案 每隔3年或在必要的过渡时期举行选举 6.4.7 年度总会将不会对任何议程外或尚未宣布审议讨论的议题作出决议。 6.4.8 任何提议均需绝对多数投票通过方可决议, 当提议经过重复投票表决后,仍仅为半数通过/否决,需决定票决议时,主席行使最终决定权。 6.5 特别会议 6.5.1 I.B.A.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形式向不少于全部协会成员的25%或30名协会成员召开特别会议。 6.5.2 I.B.A.主席有权就I.B.A.特别紧急的偶发事件召开特别会议。 6.5.3 任何召开特别会议的申请需寄发I.B.A.行政总部,申请需列明要求召开会议的详细动机。 6.5.4 收到此类申请后,I.B.A.秘书将在3个月内召集特别会议。 7 – 选举 7.1 I.B.A.主席与副主席需经投票选举产生 主席与副主席的任期为3年 主席的选取仅以候选人的资历作为依据,其所在地理区域因素将不会影响其当选。 根据地理区域划分, 需选举出5位I.B.A.副主席, 其各自相应的区域为欧洲区,北美区,南美区,远东区,南半球区。 7.2 财务负责人需由理事会提名并予以批准 7.3 3 协会秘书由I.B.A.主席提名,并需经委员会批准。 7.4 如任何协会在选举年希望参与竞选主席与副主席,至少需提前在年度总会或特别会议召开日期3个月向 协会秘书处提交候选资格申请,并指定该协会候选人。任何申请人均不得受雇于饮品生产与/或贩售公司 或与此类公司有任何联系。 7.5 选举的官方候选人名单至少需提前年度总会拟召开日期2个月由I.B.A.秘书寄送至全部协会成员主席。 7.6 提名候选人 7.6.1 获I.B.A.主席或副主席职位候选初次提名时,候选人需为其国家协会的主席,执行委员会成员或原任主席。 7.6.2 获I.B.A.财务负责人职位候选人初次提名时,候选人需为其国家协会的主席,执行委员会成员或原任主席。 7.6.3 候选人必须由其母协会提名,并需由其协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签署候选人的正式提名申请书,以证明该协会支持该候选人参与竞选。 7.7 卸任的原I.B.A.职员仍可再次参与选举。 7.8 全部职位当选人在年度总会结束后正式起任。 7.9 每个协会的官方代表均拥有一票的投票权。选举以不记名投票形式进行,并由在总会上随机抽选组成的组委员会计票。 7.10 除当两位候选人票数相同需主席投决定票表决的情况下,需主席行使表决权时, I.B.A.主席将不会参与投票。 7.11 缺席总会的协会成员应将其投票以信封封装呈送至I.B.A.主席处,在选举计票时拆封并计入票数中。 7.12 弃权票与无效票将不予记录。 7.13 如在一个行政年度中有任何职位出现空缺, 与该职位相关的协会经过I.B.A.执行委员会的批准,可在其协会中委任某成员担任该职位直至下一届年度总会。 8– 章程与职员 章程 8.1 I.B.A.系非营利性的独立组织不涉及/亦不会歧视任何政治,种族及宗教事宜。 8.2 I.B.A.由世界各大洲的独立调酒师协会组成, I.B.A.的职员均为其相应国家调酒师协会的活跃成员。 8.3 I.B.A.的协会成员不可为任何贸易联合组织亦不可与此类组织有任何联系,更不可以隶属于其他的国际性调酒师协会。 8.4 在执行委员会的指导与协会成员的参与下,经过I.B.A.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I.B.A.协会成员可编入I.B.A.的某个部门。 8.5 I.B.A.将不会参与任何成员协会的内部事务,除非该事务肯定会对I.B.A.及其政策造成严重影响。 8.6 I.B.A.将在多方面竭力与酒类与饮料及其它此类行业紧密合作, 但不会联结/依靠任何此类公司/个人。I.B.A.的名称与图标及其职员,均不得被用以牟利或其他未经I.B.A.理事会许可的目的。 8.7 关于I.B.A.事务的投票可口头表决或通过举手表决生效,并将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职员 8.8 I.B.A由执行委员会控制与管理., 执行委员会人员包括,主席,5位副主席,财务负责人及秘书。 8.9 在任I.B.A.主席,副主席及财务负责人,将不再担任其相应国家协会的主席或官方代表, 并在I.B.A. 选举及需计票表决的事务上不再拥有投票权。 8.10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与监督I.B.A.的日常运作。 在无先例的情况下, 执行委员会不应反对总会上I.B.A.成员所达成的一致意愿,而应一贯服从总会上所达成的决议。 主席 8.11 在所有I.B.A. 政策问题上,主席是代表I.B.A.的全权发言人。 I.B.A.主席应作为所有总会与特别会议的主席,并系全部其所参与的委员会会议的主席。 8.12 当主席因故缺席其所应出席的年度总会或其他会议时, 经理事会批准, 执行委员会可委任一名主席主持会议。 副主席 8.13 副主席需在所有I.B.A.的相关事务上与主席保持紧密联系, 并应与其区域内的会员协会及同类行业建立紧密联系。 Treasurer 8.14 财务负责人应负责管理I.B.A.的所有现金与账户。 在年度总会上,财务负责人需向与会成员提供详细的收支平衡表,损益表,并宣布下一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 除此之外, 财务负责人每半年需向全部会员协会主席提交中期财政报告。 8.15 经理事会批准后,财务负责人需任命财务助理, 该财务助理将被委以联合签署I.B.A.的支票的职权。每届新任财务负责人均需重新委任该职位人员。 8.16 财务组由两名不同国籍的理事会成员组成, 其成员不可为执行委员会成员。 财务组将在年度总会前对联合会的财务账户进行审计, 并需在I.B.A.年度会议上呈交书面审计报告。 8.17 会计年度为每年8月到下一年7月,经审计后的财政报告可于每年9月到12月间举行的年度会议上提交。 秘书 8.18 18 秘书由主席委任, 经理事会批准,并应定居于主席所在的国家。 8.19 秘书将负责I.B.A.的行政事务,并承担与协会会员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8.20 秘书将负责撰写I.B.A.全年的会议记录并备份给各相关协会成员与个人。 8.21 秘书负责管理I.B.A.所有的财产与材料,如:奖杯,书记,档案/记录/文件,领带,锦旗,徽章等。 9 – 理事会的职权 9.1 I.B.A.主席与理事会负责监督管理I.B.A.的事务与财务。 9.2 理事会有权利在必要时设立分支组委会,以协助理事会处理I.B.A. 的相关事务。 9.3 如/在必要时,执行委员会有权撤换上述分支组委会的任何职员。被撤换的职员有权向I.B.A.理事会申述。 9.4 理事会有权偿还任何成员或理事因代表I.B.A.及为I.B.A.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理事会亦有权批准需偿付I.B.A.审计人员的费用。 9.5 如任何协会或理事会成员的行为使或可能使联合会陷入纠纷争议,执行委员会有权将该协会或理事会成员开除出I.B.A.。 所牵涉的协会及个人有权向I.B.A.理事会申述。 分支委员会 9.6 所有理事会建立的分支委员会须遵守I.B.A.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9.7 分支委员会将任命其会长, 由会长负责管理该委员会 9.8 分支委员会主席应直接对I.B.A.执行委员会负责。 9.9 分支委员会的所有财务运作必须隶属于I.B.A.财务负责人的权限之内。 9.10 I.B.A.任何方面的外部最终赞助方均须由执行委员会以书面通知形式批准。 9.11 当分支委员会完成其任务后,即告解散。 10 – 行政总部 10.1 I.B.A.的行政总部负责I.B.A.的总体行政事务。 11 – 放弃会员资格 11.1 任何协会成员或协联成员希望撤销其I.B.A.会员资格, 需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告I.B.A.主席,及其所在区域的I.B.A.副主席。 12 – 规章制度的注释与修改 12.1 若发生在此规章制度未涉及到的问题与纠纷,或就此规章制度的阐释而产生的问题, 则此类纠纷与问题的解决将服从理事会的决定。 12.2 /删除仅可在超过3分之2全部具备投票权的成员出席的年度总会上方进行, 修改后的章程需经社会团体注册主任批准方可生效。 13 – 禁止事项 13.1 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包括在私人博彩法案250号所允许范围内组织进行的博彩与促销活动均禁止在I.B.A.任何经营场所内进行。在I.B.A. 营运场所范围内均不可进行赌博, 使用毒品或进行其他不良性为。 13.2 I.B.A.的基金不可用于偿付成员因违反法律而产生的罚款。 13.3 I.B.A.需遵守新加坡关于贸易组织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参与任何贸易行业组织的活动。 13.4 I.B.A.不允许限制或干预贸易行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推荐产品, 不允许与其成员制定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任何相关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制定与控制, 折扣,回扣,及配额安排等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商业安排与协议。 13.5 I.B.A.不可参与任何政治活动,亦不允许将其基金和/或经营场所用于任何政治目的。 13.6 任何以I.B.A.,其职员,其委员会或其成员的名义组织的的博彩活动,无论仅针对其成员与否,均需主管当局的批准方可进行。 13.7 I.B.A.无论以任何名义与目的,未经新加坡证照管理局副营运董事与新加坡警察局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批注,均不可进行公共筹款。 14 – 纠纷 14.1 如协会成员间产生任何纠纷,当事双方因争取在本章程框架内解决该纠纷。 若双方在本章程内无法解决纠纷,可将此纠纷提交法院处理。 15 – 解散 15.1 I.B.A.将不会被解散, 除非在I.B.A.驻新加坡期间时, 就I.B.A.解散议题所召开的年度总会上,不少于3/5 具备投票权的成员(无论投票人是系成员本人或其代理人)投票通过,同意解散I.B.A.。 15.2 若因上述情况而导致I.B.A.解散,则因I.B.A.解散而产生的所有的债务与法定义务将被全部清偿,清偿后所剩的协会基金可由协会成员捐赠予合法的慈善机构。 15.3 解散证明将于协会解散后7天内呈交社会团体注册主任 附录 术语解释 a. 理事会:所有协会成员(的主席) b. 执行委员会:主席,5位副主席,财务负责人,秘书 c. 分支委员会:因执行某特定任务而组成特别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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