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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释义

保监会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该指引对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总体要求,申请材料,验收标准,验收工作流程做了详细的指引。

保监会关于开业验收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改〔2005〕272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保监会关于开业验收规定

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注册资本最低2亿一、适用范围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中国保监会26日发布《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要求各中资保险公司的筹备组按照规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的各项标准以及现场验收的工作流程。《指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开业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投资人应将所认购股款或者出资额缴存在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且在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此外,申请开业的保险公司还需要有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在不同的业务规模假设下,须合理预测公司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状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偿付能力改善方案。在现场验收工作流程方面,《指引》规定,开业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保监会将组成验收组会同拟设立公司所在地保监局进行现场验收。由公司拟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后,验收组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拟设立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到位情况、办公设备和营业场所情况、计算机机房设备状况和消防安全情况、以及验资报告日至验收当日的银行对账单等内容。此外,《指引》还对包括系统演示、验收组提问、以及起草验收报告等方面的验收流程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开业验收可以参照执行。

保监会关于开业验收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开业时应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和治理结构,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发展配套的其他设施。

保监会关于开业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统计责任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公司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和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十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监会关于开业验收标准

(一)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

1、注册资本足额按时到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2、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1)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经营状况良好等条件。

(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各投资人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各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3、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注册资本、设立方式、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发起人名称及认购股份数、经营范围等事项。

(2)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主体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相互制衡、有效运行的内部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有与其他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高管人员和业务发展

1、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可行的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市场预测合理。

(三)财务人员和财务制度

1、设置专门的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拟任财务负责人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任职资格。

2、公司设立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能满足保险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偿付能力评估要求的财务软件系统并能与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4、注册资本保持完整,验资后未被抽逃或未被不恰当使用。

(四)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建设符合《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有关要求。

保监会关于现场验收工作流程

中国保监会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筹备组汇报

1、参会人员。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及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

2、汇报内容。筹备组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资本金到位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部门设置及人员、产品开发及报备、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办公职场建设情况等。

(二)验收组提问

验收组成员按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询问公司筹建工作情况。公司拟任高管人员及筹备组负责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现场检查

1、办公场所、人员到位、营业安全性等情况检查。

2、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

3、业务系统运行状况检查。

4、财务系统建设情况检查。

5、计算机机房及设备状况检查。

6、与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检查等。

经验收并审核,符合公司开业标准的,我会将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复同意开业;不符合开业标准的,应继续加紧筹备工作,待筹备就绪,再报请我会组织验收与审批。

保险公司开业贺词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今天是盘锦市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业庆典,出席今天庆典的有盘锦市各家保险公司的老总们,有盘锦市保险行业协会的领导,有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有长期以来对我司的筹备和发展给予大力帮助和支持的社会各界朋友,有盘锦电视台、盘锦日报、盘锦晚报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首先我代表平安保险代理公司向各位领导和各位朋友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8月18日批准开业,由盘锦市工商局于2003年9月8日进行注册登记,成为盘锦市第一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其业务经营区域为辽宁省行政辖区.平安保险代理公司将接受辽宁省,内尤其是辽宁省内各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平安保险代理公司将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品牌、一流的信誉服务于各家保险公司,服务于辽宁省尤其是盘锦的广大客户,为发展平安的保险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让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社会组织在保险的充分保障下安定地生活、稳健地发展.

平安保险代理公司作为盘锦市第一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各家保险公司的扶持,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帮助,更离不开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希望在座的各位领导及各位朋友在以后的日子能更加关注我们,更加支持我们,你们的每一分支持都将激励我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努力打造平安保险业的专业服务品牌,为各家保险公司服好务,为广大客户服好务,真正成为沟通保险公司与客户的桥梁,让保险公司的产品通过我们的服务惠及广大客户,让保险公司的服务通过我们的传递得到充实和延伸,在此我代表平安保险代理公司的全体员工对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的各位领导及各位朋友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祝各位领导及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华演讲网).

保险公司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严格监管已经成为保监会今年主要任务之一。昨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投资人应将所认购股款或者出资额缴存在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公司应有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经营规划要符合行业规划和监管要求,经营规划要明确公司的市场定位、经营区域和经营策略。
开业申请材料中还必须包括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及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应符合公司资本金状况和股东持续出资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明确,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另外,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据悉,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指引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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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