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 部文件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2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 政 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将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按保险期限一次性收取的保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保费”科目;按承保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时,借记“预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公司按保险期限向银行一次性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承保期分期摊销代理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二、基金投资业务公司从事短期基金投资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公司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未改变投资意图,且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在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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