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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保康县建筑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保康县建筑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3月,协会党支部成立于2010年4月,现有团体会员14家,个体会员70人,系保康县城内从事建设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县外在本县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县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近年来,协会始终遵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在践行“双向”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反映全县建筑企业及团(个)体会员的渴求和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保康建筑业企业做出了积极贡献。2009年5月,协会被襄樊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为全县社会组织“先进单位”。

会员管理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具备的条件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大类,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四)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建造师或依法取得《备案证》的项目经理。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优先获取协会的各种业务、技术、经济、会刊等资料。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自律公约

保康县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保康县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县建筑业的具体情况,由保康县建筑业协会制定。

第三条 凡在保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所有建筑业活动的单位(施工、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机构、质量检测机构),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事,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把我县建筑业塑造为诚信行业、文明行业。

第五条 凡在保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应首先取得保康县建筑业协会会员资格,并持有保康县建筑业协会网员证,方可从事营业活动,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诚信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陪标、捣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不以虚假手段骗取中标,不得以承诺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为条件参与投标竞争。

第七条 同行之间在承揽工程中不相互恶意压价,共同抵制业主(工程发包方)的不合理要求,不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强化过程控制,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十条 严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削减安全经费,足额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保证安全措施到位。严禁违章作业,杜绝野蛮施工,做到施工不扰民,作业不污染,确保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费用由招标人支付,不得向投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公平、公正执业,严格执行有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管理的规定,不得弄虚作假、随意抬价、恶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片面迎合业主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不克扣、不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对从事建筑业活动的单位有违反公约行为的,及时向建筑业协会反映、举报。

第十六条 重承诺,守信誉,认真履行协会会员各项义务,信誉至上,诚信经营,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首先,树立建筑员工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保康县建筑业协会负责对自律公约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落实。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者,根据情节严重,由保康县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以下惩戒:

1、在新闻媒体爆光;

2、取消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3、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网站上公布,并作为对企业综合考证的依据。

4、根据有关规定,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暂停企业参加招投标资格,暂扣、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证书。

5、根据《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考核结果,扣诚信

保证金。

第十九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于2009年5月21日保康县建筑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报保康县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由保康县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保康县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BAOK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KCIA。

第二条本协会是保康县境内从事建设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及管理单位,县外在本县建筑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分支机构等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县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反映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实行“双向”服务,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保康建筑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保康县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保康县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3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其业务范围如下: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决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的推广、应用、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起诉、应诉工作;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原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

(六)组织业内创优评选活动。(即组织评选《先进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经理》、《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

(七)受保康县建设局的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参与等级考核;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项目经理备案审查等工作;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大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四)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建造师或依法取得《备案证》的项目经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优先获取协会的各种业务、技术、经济、会刊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 总承包企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二) 专业承办企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三) 劳务分包企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四) 管理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五) 建造师个人会员或项目经理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惩;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人员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责任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记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批准本会年度财务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掌管本会经费的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机关推荐1人。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给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收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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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