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cnkc |
释义 |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CNKC)简介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 (CNKC)是在原中国犬业协会的基础上,经农业部和民政部批准,由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和繁育、饲养、爱犬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唯一全犬种行业内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 在行业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登记管理部门:国家民政部 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农业部 业 务 范 围: 行业管理 国际合作 展览展示 业务培训 产品推荐 信息交流 咨询服务 纯种登记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犬业分会(ChinaNationalKennelClub,CAAA,简称CNKC或犬会)是由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单位和繁育、饲养、爱犬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全犬种行业内联合组织。虐待、丢弃、食用犬者禁止加入。 第二条犬会是中国畜牧业协会分支机构,登记管理部门是国家民政部、业务管理部门国家农业部。 第三条犬会的宗旨是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发布行业信息、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奖惩行业褒贬、推动行业发展。在行业中发挥管理、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作用。 第四条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时间国际大厦A座9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全国犬业的改革、发展;调查研究国内外犬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犬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建立行业网站,进行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负责纯种犬登记、血统认证、颁发相应血统证书。制定纯种犬登记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犬舍、宠物医院、美容院等的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行业培训计划,组织美容师、训犬师、牵犬师、审查员、兽医师等职业培训和认证、评价分级工作; (六)组织纯种犬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 (七)制定全国犬业活动计划,并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的行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各类、各级犬类比赛等; (八)推荐纯种优秀犬、优质饲料、药品、疫苗、适用用品、用具、信息、诚信宠物医院、美容院、犬舍、俱乐部等,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九)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犬业组织加入国际组织;建立国际互访机制,引进和学习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与国际接轨;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犬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犬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或地区犬业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是从事犬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犬饲养、管理、爱好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境外人士入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批准后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犬会的活动; (三)获得犬会服务的优先和优惠权; (四)对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犬会的决议; (二)维护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犬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犬业生产、经营或管理人员以及爱犬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俱乐部、联络部、工作部、行业办公室以及内部办事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工作人员,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单犬种、各项运动俱乐部和地方联络部、工作部、行业办公室等内部办事机构,其设置标准、管理办法由秘书处制订,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工作人员和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犬会财务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犬会的资产归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七条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犬会经协会批准、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已于2009年月日由协会秘书处核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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