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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9·8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尾矿库溃坝事故
释义

概述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下泄尾砂量约19万立方米,淹没面积约35.9公顷,共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

调查

经过侦察甄别,最终起诉到法院的涉“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共计58名,其中副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13人,处以下干部17人,其他人员24人。由于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9·8”溃坝系列案件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指定7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临汾市的8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从2009年6月份开始,陆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处理

山西太原、临汾等地人民法院于9月30日对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9619.2万元、涉及58名被告的2008年襄汾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及相关职务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其中原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张佩亮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逃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千万元及没收财产3千万元;原运城市公安局局长段波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临汾市副市长周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刘书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苏保生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临汾市政府市长助理张德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吉县县委书记张金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处长闫瑞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到有期徒刑二十年不等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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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