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9·21贵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
释义 | 事故2001年9月21日凌晨4时30分,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双层卧铺大客车从广东省东莞市返回贵州省天柱县途中,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区)桂林市龙胜县境内时,冲出路面,坠入勒黄电站水库,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车号为贵H·04018,车型为双层卧铺大客车,1997年2月21日生产出厂,车属单位为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由贵州省三穗县汽车运输分公司负责管理,承包人为欧阳章贤。2001年3月19日,车辆承包人以该车替换的贵H·01629号客车(因等级不够而不能担任东莞线运行),承担贵州天柱至广东东莞线路的客运经营,因此该车长期驻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天柱县汽车站和天柱县联营汽车站(集体承包)。 2001年9月13日,肇事车承包人兼售票员欧阳章贤(持过期B类驾驶证)与其聘用的驾驶员谭光和(持A类驾驶证)轮流驾驶肇事车,由贵州省天柱县开往广东省东莞市。9月20日下午14时,又从东莞市新兴车站出发,途经广西,返回天柱县。该车核载43人(含驾驶员和售票员2人),实载50人。9月21日4时30分,肇事车行至广西桂林龙胜县境内国道321线721km十540m处,车辆冲出路面,坠人14m深的勒黄电站水库,车上50人全部落水,其中36人死亡(含驾驶员谭光和),2人轻伤,客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广西区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广西区、桂林市、龙胜县人民政府在事故抢救和善后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特别是由于当地政府和渔民们的及时抢救,有14名乘客幸免于难。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以及三穗县和天柱县人民政府也及时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做好事故相关处理工作。在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整个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迅速、及时,社会秩序正常稳定。 事故发生后,吴邦国副总理作了重要批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有关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部、监察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认真调查,提交了《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国家经贸委《关于“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2)49号)已经国务院同意。 结案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二、“9·2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过度疲劳驾驶和在急弯路违章超速行驶;承包人兼售票员指使他人过度疲劳驾驶;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天柱县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出站检查和准驾证发放等方面存在严重漏洞而造成的一起责任事故。 三、国务院同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备案。 四、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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