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蚌埠市环境保护局 |
释义 | 机构简介蚌埠市环境保护局是蚌埠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设有办公室、污染控制科、监督管理(自然生态)科、宣传教育(法规)科、机关党委等5个科室,和6个区级环保分局,下设蚌埠市环境监察支队、蚌埠市环境监测站、蚌埠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蚌埠市环境信息中心4个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负责对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监督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市环保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推进蚌埠“跨越发展,争先崛起”这个中心,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污染减排,突出抓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落实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淮河流域蚌埠段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市财政性资金投入环保的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和市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油烟、粉尘、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参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协助管理市辖县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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