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1787年联邦宪法 |
释义 | 美国宪法,也是近代西方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9月17日费城制宪会议上通过。宪法以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以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实行总统制。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任期4年,有权任命部长、缔结条约,但须经国会同意,国会对总统、部长的渎职行为有权弹劾;国会是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负责批准条约,制订税率立法。但总统对国会立法有否决权。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任命,须经国会批准,任取终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以上三条旨在将立法、行政、司法之权分立,互相制约。宪法同时也带有明显的种族压迫条款,没有触动奴隶制。后增加了10项关于人权的补充条款,规定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宪法对加强联邦政府权力,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有很大作用,沿用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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