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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1.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释义

事件简介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虹桥突然垮塌,40名无辜者被夺去了生命,引起了国人关注。专家组认定这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其中违法设计、无证施工、管理混乱、未经验收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副书记林世元等一批渎职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概述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城古南镇,号称綦江县第一号形象工程的“虹桥”整体垮塌,坠入綦河,40名无辜者被夺去了生命,14人受伤躺进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

1月5日凌晨1时15分,重庆市检察院先遣组赶到綦江,直奔事发现场和医院,了解基本情况。1月7日晚,“綦江1.4事故”专家组初步认定虹桥整体垮塌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其中违法设计、无证施工、管理混乱、未经验收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月8日,重庆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县建委原副主任孙立立案审查;重庆市公安局对施工设计方有关责任人费上利、李孟泽、段浩等人立案并刑事拘留;同时,重庆市检察院亦迅速抽调人员,开始对林世元等人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全面展开初查。

虹桥垮塌的第4天,签订两份“虹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段浩和具体负责“虹桥”施工的包工头费上利、李孟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月9日,虹桥垮塌的第5天,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重庆市检察院立案侦查。1月19日,林世元被决定逮捕。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盯住了与虹桥垮塌有关的一个个“庸官”:对林世元立案的当天,綦江县城乡建委原副主任孙立被立案侦查;1月12日,綦江县城乡建委原主任张基碧被立案侦查;2月3日,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贺际慎被立案侦查。

1999年4月3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林世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虹桥包工头费上利有期徒刑十年;张基碧、孙立、贺际慎等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六年;段浩、李孟泽、夏福林、阎珂、赵祥忠等5名被告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刘泽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王远凯、胡开明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重庆通用机器厂职工技术服务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3万元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林世元、张基碧等10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法院于1999年12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

重庆市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林世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驳回张基碧等9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7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受贿、玩忽职守案,法院审理认为:张开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住宅公司提供的购房款96453元和价值24.2万元的银华大厦1号门面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开科身为綦江县主要负责人,在明知虹桥未竣工验收系违规投入使用,特别是当虹桥发生巨大异响,原因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草率决定继续通行,终因质量低劣垮塌,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1999年12月23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开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綦江虹桥垮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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