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办事处 |
释义 | 解释① 指政府处理事务的一个部门或行政单位,前者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联合国欧洲办事处等,后者如中国各地的街道办事处等。 ② 办理某种业务或提供服务的地方,例如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国泰航空上海办事处等。指在某地的一个组织团体,并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等的行政许可手续。经营项目和经营场所并不做固定要求,可灵活变化。如果税务部门征收税收,也是按一般项目定额税收或者个体户进行征收。 办事处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所以,办事处是不可以有购销行为的,也就不用报税/交税。办事处是没有公司的性质,所有的一切都得从总公司走,包括开票、收款。因此,办事处只是协调角色。一般有两种理解: 办事处指政府处理事务的一个部门或行政单位,前者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联合国欧洲办事处等,后者如中国各地的街道办事处等。 办事处是办理某种业务或提供服务的地方,例如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驻京办事处,国泰航空上海办事处等。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办事处的三种情况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其货物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我国办事处的缴税方式1.作为办事处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 2.按分支机构缴税。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办事处程序(一)准备文件 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在重庆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应提供以下书面文件; 1.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3. 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首席代表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 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6. 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中文或外文附中译本。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名称、派驻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二)申报 外国企业准备好各种申请文件材料后,委托重庆外商服务公司代办申报手续或委托一家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对外经贸企业或经济组织代办,受托单位出具公函,连同外国企业的申请文件一同报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三)审批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收到外国企业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政府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四)登记 外国企业驻重庆市办事处获得批准后,在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然后到公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猎人笔记》中的办事处俄国著名作家屠格列夫的代表作《猎人笔记》中的一个散记(又译事务所),最初刊登于《现代人》杂志1847年第10期。 外企设办事处取消工商登记 2006年05月10日 01:24 中华工商时报 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一份意见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 执行意见》。 据了解,执行意见中有关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意见较受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为了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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