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癖马案 |
释义 | 癖马案是刑法史上一个经典案例,标志着期待可能性理论正式成为一种刑法理论和学说。 该案件的大体情况是:被告人为一马车夫,他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名叫莱伦芳格的马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莱伦芳格的这一癖性。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被迫使用了莱伦芳格,结果在途中它又象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马车夫极力使马尾脱离缰绳,却未成功。此时,马匹暴狂起来,马车夫完全失去了对该马的控制。结果,狂奔的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检察官根据上述事实,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但是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原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告,1879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宣布了对于“癖马案”的判决,驳回了检察院上告。其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 “癖马案”的判决意味着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过失,也不负刑事责任,此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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