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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泸溪县国土资源局
释义

单位简介

泸溪县国土资源局内设办公室、规划耕地保护股、建设用地股、地籍地政股、法规监察股、矿产开发管理股、地质环境勘查储量股、财务审计股、测绘管理股、人事股等1室9股。下辖直属事业单位1个,泸溪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辖泸溪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泸溪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泸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泸溪县地产事务所、泸溪县地价评估事务所、泸溪县国土测绘队等6个县二级机构和16个国土资源所。现有干部职工90人,其中党员41人,依法管理1568.6平方公里土地,按职责审批审核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性工作。

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各种条例、办法、规定等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章、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3、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给予,对国土资源实施动态巡查,查处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贯彻实施耕地管理办法,指导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组织县内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报国务院、省、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栨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编;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认定具有重要价倜的古生物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叽贩遗迹保护区;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10、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测绘项目。

11、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提供测绘成果和外来组织或个人来县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全县各地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12、管理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行政区划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化服务;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和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13、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质勘查,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省、州、县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14、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内部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各股室、队、所间的综合协调;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建设管理,新闻宣传;负责起草局领导讲话,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信访、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文书档案、报表、文印、接待等工作。

2、规划耕地保护股(加挂县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研究全县和重点区域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拟定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测绘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检查和初步验收;承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工作;承办县农业区划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3、建设用地股

承办需报省和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用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了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办法;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贯彻实施国有非农业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小城建设的土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评估的资格,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管理价格。

4、地籍地政股

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和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指导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负责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5、法规监察股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履行推行依法行政的有关职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6、矿产开发管理股

参与编制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进行采矿权出(授)让和转让管理;依法进行采矿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审核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协助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对执行和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全县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重大矿产违法案件;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职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7、地质环境勘查储量股

实施地质遗迹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参加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防;对县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认定意见;为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地质环境意见;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参与编制全县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审核登记发证和矿权转让审核登记;依法调处地质争议、纠纷;实施矿产资源政策和矿产储量管理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地质资源汇编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8、财务审计股

按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的征取,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省、州、县拨给的有关经费和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对下属单位财务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9、测绘管理股(加挂人民政府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参与编制全县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基础测绘和其他重要测绘项目的计划;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县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实施;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来组织或个人来县测绘事项;负责全县的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

10、人事股

承办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排重大宣传活动;搞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11、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党纪政纪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查处违纪案件,对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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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