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衢州市慈善总会 |
释义 | 机构概况衢州市慈善总会,于2001年5月正式开始筹建。衢州市民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水利局、工商局、卫生局、电信局、广电局、烟草局、衢州日报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巨化集团公司、衢州汽运集团公司、衢州红五环科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城区民政局、衢江区民政局等20个单位向社会各界发出倡议,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共同参与,为衢州的慈善事业各尽所能,奉献爱心。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市慈善总会于2002年8月30日正式成立。 衢州市慈善总会是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总会章程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我们将依法管好募集的善款,视善款为生命,用好每一分社会各界捐款的爱心钱,充分发挥善款的社会效能,切实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衢州是经济欠发达且灾害多发地区,贫困面较广,贫困人口较集中。 发展慈善事业切实履行为政府分忧,为弱势群体解愁,是我们的共同职责。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为发展我市的慈善事业竭尽全力。同时,殷切希望社会各界继续支持衢州市慈善事业,以真诚、善意和美德编织爱的网络,用纯洁的情创造一个温馨的氛围,使每一个社会弱者与全体成员共享社会精神和物质财富。 慈善事业利在当代,福荫子孙!人人献爱, 以志永记,彪炳史册! 机构宗旨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一批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目前已有团体会员75个,个人会员9个。 其宗旨是本着为社会贫困群体解愁之目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依靠社会力量,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幼、贫、灾等不幸的个人和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活动。 主要工作其主要工作就是: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认真开展: (1)筹募善款。接受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2)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救助工作。 (3)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和抚恤。 (4)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帮残、助学、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行动。 (5)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6)合作和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兄弟市及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和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和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7)组织慈善宣传。依靠新闻媒体,组织和开展慈善 机构章程衢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发展我市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衢州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衢州市慈善总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衢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幼、贫、灾等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行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1)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2)赈灾救助。开展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协助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3)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和抚恤工作。 (4)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帮残、助学、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行动。 (5)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6)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兄弟市及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7)其他工作。组织自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指导会员开展慈善活动,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8)组织慈善宣传。增强慈善意识,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4)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履行必要手续,成为本会永久理事和永久会员。 (5)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局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3)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5)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6)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1)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4)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本届法定代表人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会会议。 (2)研究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 (3)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工作。 (5)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6)秘书长在会议、副会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各项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募捐;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编委核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件 第二十八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由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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