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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嵩山道教文化学术研究协会
释义

协会介绍

登封市嵩山道教文化学术研究协会是经登封市科协、登封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会址设在道教福地中岳庙

主管部门批文

协会宗旨

(一)开展道教学术文化研究,挖掘、交流、整理嵩山道教文化典籍、史料,编印道教刊物,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学学习培训活动,弘扬道教文化。

(二)继承道教文化优良传统,弘扬道教文化精神,促进嵩山道教文化学术交流。

(三)以嵩山道教文化学术交流为媒介,团结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促进登封市和谐社会发展。

协会章程

登封市嵩山道教文化学术研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登封市嵩山道教文化学术研究协会。

英文译名:Dengfeng Songshan ResearchAssociation Of Taoist Culture 缩写:DSRAT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嵩山道教文化研究爱好者自愿参加、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坚绝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聚集嵩山道学文化精英 ,组织道学文化研究, 促进道家文化学术交流,发掘道家文化典籍,探求道学文化渊源,揭示道学文化奥秘,宏扬道学文化精神,推动道学文化普及,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封市科学技术协会、登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道教学术文化研究,挖掘、交流、整理嵩山道教文化典籍、史料,编印道教刊物,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学学习培训活动,弘扬道教文化。

(二)继承道教文化优良传统,弘扬道教文化精神,促进嵩山道教文化学术交流。

(三)以嵩山道教文化学术交流为媒介,团结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促进登封市和谐社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是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尊崇道教及文化,对嵩山道教有一定研究;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人品端正,性情豁达,尊师重道,善于合作;

(四)积极主动地参与本研究会的学术交流业务活动;

(五)同意接受其它嵩山道教研究者加入本研究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协会推荐指导老师;

(三)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嵩山道教历史文化;

(四)由指导老师推荐,协会讨论通过,接受会员入会,并将该会员列入本研究会会员名册,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根据对协会赞助或所做贡献,可由协会聘为协会

总顾问、顾问、名誉总顾问、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秘书长或名誉副秘书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嵩山道教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与道教其他同门及研究爱好者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和维护道教教义、文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或常务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员超过200个时),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协会选举产生,在协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协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六年。其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张海传,为本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会议(或常务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或常务协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协会或常务协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以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及各组织机构的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各项收入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主要使用项目:制作会员证件、制作宣传资料、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内部教学用品(书籍音像等)、办公经费及向国家有关部门上交管理费等。

协会经费由办公室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负责保管,需要支出时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报会长同意并签字后,由会计记帐,出纳付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接受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或常务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研究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0年 8 月 20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协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登封市嵩山道教文化学术研究协会筹备组

2010年 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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