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莒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释义 | 机构简介莒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正科级行政单位,是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前身为莒南县劳动科,建立于1956年11月。1957年12月撤销劳动科,业务并入计划委员会。1959年5月增设莒南县劳动局。1962年11月撤销劳动局,业务又并入计划委员会。1972年2月恢复计划、劳动、统计机构,合称莒南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劳动局。1975年7月从计划劳动局分出。1999年6月,县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卫生局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转到劳动局,组建“莒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有在职职工98名,其中党员77名。设行政科室5个,分别为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社会保险科、劳动工资科、职业培训科。辖正科级事业单位 2个, 分别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莒南县技工学校;辖副科级事业单位 7个,分别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医疗保险事业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劳动就业办公室、劳务输出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院。辖股级事业单位5个,分别为工伤生育保险办公室、职业介绍中心、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信息中心。2003年6月9日,以莒南编发[2003]2号《莒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通知》下发为标志,全面启动了乡镇劳动保障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能内设行政科室 5个,分别为局办公室、劳动工资科、信息中心、财务审计科、工伤生育保险办公室。辖正科级事业单位 3个, 分别为局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莒南县技工学校,辖负科级事业单位 7个,分别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医疗保险事业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就业办公室、劳务输出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院。 局办公室职能 一、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二、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行政后勤服务工作; 四、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宣传、调研工作; 五、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六、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七、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 劳动工资科职能 一、拟定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划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县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 三、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四、参与县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 五、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六、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七、拟定企业工资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办法; 八、拟定全县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 九、负责管理企业职工人事档案; 十、负责综合管理全局其它档案。 十一、完成市局和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职能 一、协调和组织本县区“劳动99三版”“社会保险核心平台二版”软件的实施和应用。 二、负责本县区金保软件上线后各类问题的测试验证和提报。 三、负责本县区金保网络建设,积极推进联网应用。 四、配合市信息中心,组织本县区软件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六、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财务审计科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财务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财会管理规定。 二、负责本科室工作,制定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并监督实施。 三、参与本局经费、基金收支有关事项的决策,向局党组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负责对全局经费、基金收支、记帐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稽核。 五、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 六、组织财务人员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规制度。 七、配合其他目标考核人员分析考核各业务科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以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定期向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组织编写财务分析报告。 九、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伤生育保险办公室职能 一、负责县域内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核准、确定以及浮动费率的调整;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计算、拨付;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资格的确认;负责莒南县境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鉴定以及文书送达;对工伤职工的停职留薪期进行确认;负责工伤事故的预防、处理。 二、负责莒南县境内生育保险的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对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核、计算、拨付。 三、按时完成工伤生育保险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 四、对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分类登记台帐,并录入微机,实行微机化管理。 五、对工伤生育保险的行政、业务经办等资料按规定及时分类整档,并存入局档案室。 六、准确解答有关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咨询。 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职能 一、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确保完成市机关保险处下达的年初征缴计划。 二、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足额、及时。 三、负责建立完整的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管理规范。 四、开展行风建设活动,落实四项基本服务制度。 五、及时上报市机关保险处的报表,做到内容翔实、数据准确。 六、经常化、制度化地开展养老保险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七、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调入、调出人员的养老保险转移工作。 莒南县技工学校职能 从事职业技能教育,培养职业技能人才和技术工人,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下岗失业职工、在职职工的培训任务等。 莒南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职能 一、做好企业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积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认真做好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清理清缴企业欠费,做好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收、转移工作,做好微机信息维护及管理工作,做好保费对账单的打印工作。 二、认真细致做好福利和退休工作,及时做好企业拟退休职工退休手续的审核、申报工作,按政策要求,按时准确的为企业退休人员及已故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调整生活待遇,严格进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按时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已故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认真扎实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三、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做好有关社会保险来信、来访的答复。 四、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五、做好企业职工参保档案管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六、做好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七、做好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保险事业处职能 一、负责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医疗保险金的结算和支付、医疗费审核和兑付; 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 四、负责个人账户的记账、管理; 五、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对违反规定的,按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六、做好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如对参保人员住院和转诊的医疗保险审批、医疗费稽核和对骗支医保基金的参保人员的处理、对异地安置和随子女居住参保人员就医的管理、对患规定慢性病种参保人员审定管理和落实医疗费补助政策等; 七、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文件规定,拟定全县各乡镇农村养老保险年度任务指标。 二、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及工作安排部署。 三、与局基金结算中心配合,收缴全县农村养老保险费,发放全县农村养老保险金。 四、整理、保管全县农村养老保险投保缴费、领保退保的各项业务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 五、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六、宣传国家、省、市和县等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 七、不断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结合社会新农村建设,指导、督促各乡镇劳动保障所推动试点村居的农民集体参保。 八、在全县建立并推动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九、市局和局党组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就业办公室职能 机构设置为:职业介绍中心、劳服企业科、失业保险科、就业训练中心。 一、为本县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办理用工登记、信息发布、组织招聘洽谈活动。 二、组织县外劳务输出。 三、为城镇求职者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 四、为城镇困难群体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五、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服务。 六、为社会团体和个人办理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手续。 七、为社会力量办学办理审批手续。 八、为劳服企业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 劳务输出办公室职能 一、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组织企业招聘洽谈会。 二、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库,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职业培训提供需求信息。 三、为劳动者跨区域流动就业提供中介服务。 四、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其他业务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能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五、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各类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院职能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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