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释义 | 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亳州市文联),是亳州市市委领导下的专业性人民群众团体,是全市各文艺家协会的联合组织,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其根本宗旨就是团结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于发展和繁荣我市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基本概况亳州市文联所辖的文学艺术家协会有:亳州市作家协会、亳州市书法家协会、亳州市摄影家协会、亳州市美术家协会、亳州市音乐舞蹈家协会、亳州市戏剧曲艺家协会、亳州市收藏家协会、亳州市影视家协会、亳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亳州师专文艺家协会;所属学会有亳州市剪纸学会、亳州市民族管弦乐学会、散文学会;研究会有华佗研究会、曹操研究会。 章程第一条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亳州市文联)是中共亳州市委领导的,由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县区文联和企业文联等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亳州市文联为安徽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亳州市文联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亳州市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亳州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县区文联为亳州市文联团体会员。企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亳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四条团体会员应遵守亳州市文联章程,执行亳州市文联决议,负责完成亳州市文联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有参加亳州市文联活动及对亳州市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退会自由。 第五条亳州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工作者负有开展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展览演出、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指导团体会员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亳州市文联积极促进全市广大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全国及全省、县区文联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七条亳州市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亳州市文联积极加强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亳州市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兴办文化产业。 第十条亳州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亳州市文联委员会。亳州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亳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一条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和亳州市文联特邀代表产生。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亳州市文联委员会。亳州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经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者当选。亳州市文联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的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和单位的领导职务后,其委员一职应由原提名单位推举替换人选,报亳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接任。 亳州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亳州市文联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若干名,由亳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聘请。 文联主席、副主席如发生人事变动,由文联委员会根据市委和文联党组的决定,按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由亳州市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亳州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亳州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亳州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社会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亳州市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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