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佥事 |
释义 | 佥事qiānshì 官名。金代,按察司属官有佥事。元代,诸卫、诸亲军及肃政廉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皆有佥事。明代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管理一省监察、司法的长官)属官有佥事,无定员,分道巡察。清代初期沿置,乾隆十八年(1753)废。清末改制,部分机关有设,地位高低不一,多在参事之下,职务相当于科长。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各部亦设佥事,荐任,分掌各厅、司事务,常兼任科长,地位则略高于科长。如鲁迅曾任教育部佥事。 同时,在明代卫所体系中,亦有佥事之职,如都指挥佥事(秩正三品)、卫指挥佥事(秩正四品),两者均为指挥使之助手,一般分掌训练、军纪。如明代名将戚继光十七岁时担任世袭的登州卫指挥佥事(可是正四品啊)。《台湾文献丛刊·偏安排日事迹》:“先是,铨部升枢(袁可立子袁枢)山东佥事,户部题留;奉旨:『准留,不准加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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