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释义 | 人权的提出与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我国的人权保护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民主革命时期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权、政权、财权”内容的施政纲领,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1949年人民民主革命胜利,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在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建国大政方针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原则。1954年,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权利。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并提出社会主义中国要把人权旗帜掌握在自己手中。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白皮书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以“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基本观点,树立起中国的人权观。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首次被写入党的正式文件,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被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同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 人权入宪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2006年6月,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会议上提出五项主张: 第一,享受人权需要和平的环境。第二,享受人权需要可持续的发展。第三,享受人权需要和谐包容的社会。第四,享受人权需要建设性对话与合作。第五,享受人权需要有效的机制保障。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的决定和文件之中,并都作了强调。提出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注重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等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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