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综合财政计划 |
释义 |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价值-货币形态上,对一定时期内社会再生产各个方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力平衡计划。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计划不仅要从实物形态上进行计划安排,还必须从价值—货币形态上进行计划安排,才能保障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发展。 沿革195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召开地方综合财政计划座谈会,着重研究编制地方综合财政计划的作用和如何实现各个单项财力计划的综合平衡问题。而后于1960年国务院作了《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编制综合财政计划,随同1960年的国民经济计划一并上报。但实际上这项工作并没有坚持下来。1983年,根据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全国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工作座谈会,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在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中的任务和职责,并布置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试编工作。后经国务院批准,于1986年正式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并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任务全面、综合地分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各个财力主体的货币收支总额及其结构,考察各个财力主体的货币购买力与社会商品物资、服务的供应在总量和结构上是否相适应,同时,通过对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以保证社会总供求之间的基本平衡,保证市场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内容主要包括:国家预算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国家信贷收支计划;现金收支计划;集体所有制单位资金收支计划(其中包括乡镇企业财务计划和农村集体提留资金收支计划);国营企业财务计划;居民货币收支计划;国际收支及利用国外资金计划等八个单项计划和一个综合财政收支平衡表。在综合财政计划的实践中,可作不同范围的综合财政计划,主要有三种:①只包括国家预算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综合财政计划;②包括国家预算、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的综合财政信贷计划;③包括全社会各项财力的综合财政计划。 性质与意义综合财政计划虽然是参考性计划,但是由于它的收入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算的,支出又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资金来源,因此不仅对于国家在宏观管理上减少盲目性、提高预见性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是国家实现国民经济宏观控制不可缺少的手段。它的意义在于;①可以全面掌握社会各个方面的资金数量、来源以及运用状况,为国家对各类资金有计划的调节提供依据:②可以使社会资金的使用与社会物资分配计划协调,促进财力与物力的综合平衡,有利于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③可以预测社会资金使用情况,反映积累与消费等国民经济中的重大比例关系,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高效益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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