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然状态说 |
释义 | 基本信息【汉语拼音】ziran zhuangtaishuo 【中文词条】自然状态说 【外文词条】theory of state of nature 【作 者】李凤鸣 基本释义17~18世纪流行于西欧的一种唯心主义历史观。这种观点从人性论出发﹐一方面主观地设想原始人类的生活图景﹐即所谓原始社会的“自然秩序”﹔另一方面脱离社会性和阶级性来谈所谓人的“自然权利”﹐追求一种“合乎自然”的理想社会原则。 详细介绍关于怎样设想原始人类的自然秩序和追求怎样一种自然权利﹐不同国度和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又有所区别。自然状态说﹐最早可以追溯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H.格劳修斯(1583~1645)和 S.F.von普芬道夫(1633~1694)。他们已经阐述了人的“自然权利”﹐即人民和统治者都应受自然法的约束﹐以及用社会契约说解释国家的起源等思想。在後来的代表人物中﹐霍布斯﹐T.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自私自利﹑相互仇视﹐人对人象狼一样﹐为了私欲争斗不息﹐总是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J.主张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权保存和支配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私有财产从来就是神圣的自然权利﹐他们两人属于同一类型﹐前者的自然状态说是对资本主义关系的写照﹐后者企图把财产私有说成永恒的自然法则。卢梭﹐J.-J.描绘太古人类漂泊于森林中﹐离群索居﹐没有语言和任何社会联系﹐没有农工业﹐没有战争﹐也没有野心﹑贪婪﹑嫉妒﹑竞争等文明社会司空见惯的欲望和观念﹐过著粗野而质朴的生活。後来的文明进步﹐是人性的堕落。卢梭的观点﹐除了反映在资本主义冲击下小生产者留恋过去的情绪﹐主要还是利用自然状态理论﹐即经过美化的人类童年的“黄金时代”的传说﹐揭露和批判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初步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弊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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