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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自然之友
释义

“自然之友”(Friends of Nature),全称为“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会址设在北京,是中国民间环境保护团体。作为中国文化书院的分支机构,于1994年3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注册成立。

简介

作为中国文化书院的分支机构,自然之友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政策及中国文化书院章程,在书院院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活动并定期向后者报告工作。“自然之友”是非赢利公益团体,经费来自会费以及社会赞助。

1993年6月5日,自然之友的几位创始人发起了中国首次民间自发的环境研讨会——“玲珑园会议”。1994年3月31日,自然之友成立,是中国最早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民间环保组织之一。创始人是梁从诫、杨东平、梁晓燕和王力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化书院导师梁从诫教授为创会会长,社会文化和教育问题专家杨东平教授为理事长。

自然之友以开展群众性环境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建立和传播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文化、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为宗旨。截止到2008年,自然之友累计发展会员一万余人,其中活跃会员3000余人,团体会员近30家。各地会员热忱地在当地开展各种环境保护工作,多位会员荣获各级嘉奖;由自然之友会员发起创办的NGO(非政府组织)已有十多家。自然之友累计获得国内国际各类奖项二十余项,如“亚洲环境奖”、“地球奖”、“大熊猫奖”、“绿色人物奖”和菲律宾“雷蒙·麦格赛赛奖”等。历经十几年的创立与发展,自然之友成为中国具备良好公信力和影响力的环境非政府组织,为中国环保事业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并已成为标志性组织之一。

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的环保工作主要限于政府主管部门和环境专业工作者,公众的参与程度和意识都比较地低。而自然之友认为,只有极大地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使环境保护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在公众中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型文化观念和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才能在中国实现,中国的环境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保护,神州大地才有可能青山常在、绿水常流。

愿景

在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分享安全的资源和美好的环境。

使命

建设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让环境保护的意识深入人心并转化成自觉的行动。

核心价值观

与大自然为友,尊重自然万物的生命权利;

真心实意,身体力行;

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健全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

工作目标

一、倡导和推动环境领域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反映和代言弱势的呼声,影响环境公共政策;

二、通过丰富的环境教育活动,倡导更多公众增强环境意识,提升行动意愿和能力,选择绿色生活方式;

三、促进环境NGO的合作交流,形成合力; 支持草根环保力量的发展,扶持其成长;

四、建立良好的会员机制,稳步发展会员;构建定位明确、机制合理、团队能力较强、拥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优势渐成的民间环保组织。

宗旨

1、自然之友以推动群众性环境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倡导绿色文明、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以争取中华民族得以全面持续发展为宗旨。

2、自然之友支持中国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环境保护及社会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与它(他)们合作; 同时,根据条件,对与此相悖的事进行监督、批评、揭露和吁请有关方面予以制止。

3、自然之友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地区间)民间合作;根据条件,参与全球性环境保护活动。

4、自然之友开展环境教育、传播绿色文明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是:学校课外教育、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出版物、美术和音像作品、大众传媒、群众性活动等;特别注重通过各类活动在青少年中培养环境意识。

5、自然之友根据条件支持和组织会员开展环境科学和环境理论研究、收集环境信息,进行社会调查,以为其环保活动提供依据,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

会员须知

加入和退出

凡身体力行地保护环境,赞同自然之友的宗旨和章程,愿为自然之友的事业贡献力量的个人,经申请并获理事会批准, 可成为自然之友会员;凡从事或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赞同自然之友章程,能在其日常工作中遵循自然之友宗旨,支持并能经常参加自然之友活动的,经理事一人介绍,本身提出申请,获理事会批准,可成为自然之友团体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提出退会者,经备案即予注销;凡背离“自然之友”章程,行为有损本会宗旨、声誉或违反国家法纪者,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环境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自然之友接受中国大陆以外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以“联系会员”身份参加其活动;“联系会员”的义务与会员相同,其参加活动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另作安排。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自然之友的活动;

3,经理事会同意,以会员名义在适当范围内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并获得本会的指导和协助;

4,分享自然之友的信息资源及对外交流机会;

5,对自然之友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6,推荐新会员。

会员的义务

1,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会宗旨;

2,遵守自然之友章程;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权利和声誉;

5,为自然之友志愿服务。

会费和经费

自然之友会员会费数额及交纳办法,由每届理事会具体规定;“自然之友”接受会员会费以外的捐助。自然之友接受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以资金、服务、设备、图书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和捐赠,并将根据捐助情况以适当形式致谢。自然之友会员在会内的服务属志愿性质,不付报酬,根据情况,可提供餐旅性补贴;对于受理事会聘请,用较多工作时间从事本会特别委托之任务的会员,其酬谢办法由理事会根据情况另行规定。自然之友的全部收入都将用于开展其环保活动,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及捐助者公布账目。

组织结构

自然之友按协会方式组织。由会员推举产生理事及正副会长,任期二年,可以连任;理事可互推若干人为常务理事以负责自然之友经常工作;理事会可提名聘请名誉会长、理事和顾问;可根据需要设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负责行政性工作,也可设若干专门小组以分管有关活动。

自然之友不设分会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及会员较多的单位,可推一人与理事会联系。未经理事会正式书面委托,个别或部分会员不得以“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或自然之友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 此类情况如有发生,自然之友对之不予承认,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并将对当事者进行法律追究。

创会会长:梁从诫 理事长:杨东平 总干事:李波

调研部主管:张伯驹

发展合作部主管:张赫赫

教育活动部主管:胡卉哲

传播与公关部主管:刘丽梅

行政财务部主管:盛江华

(截止到2008年)

绿色希望行动项目

绿色希望行动是自然之友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由德国米苏尔社会发展基金会及其他基金会资助,志愿者到各地希望小学带领小学生开展体验式、参与式的环境教育课程,培养孩子们对环境的热爱,增强环保意识,参与环保行动。这是一项非赢利的、主要依靠志愿者推进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自2000年开始实施,2009是第九年行程,在这八年里项目组共派出近百个志愿者小组,三百余名受过培训的志愿者前往全国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的二百余所希望小学开展了环境教育工作,参与绿色希望行动的学生数量超过20000人,有效地提高了项目涉及地区广大师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绿地图项目

用一套世界通用的图示在地图上清楚地标示出环境中与你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与文化景点,这就是绿地图(Green Map)。它帮助你发现熟悉的周遭可能被忽略的绿色资源,换一个角度重新认识自己的居住环境,让你在喧嚣拥挤的都市,能用一种更健康更环保的方式生活。

“自然之友”希望通过“绿地图”项目,在市民中倡导绿色文化概念,并开发出一套鼓励市民自发参与保育活动,关心、考察并监督社区变化的活动工具与参与途径。同时由志愿者自发协作而成的“绿地图”产品,也将以北京市特色名片的方式,成为一种介绍北京社区风貌,传达环保人文理念的宣传媒介。目前绘制出版的有“什刹海绿地图”、”交道口街道绿地图“等。

美境行动项目

“美境行动”是一项环保实践活动,旨在提高中小学生的环保意识,鼓励中小学生自己设计环保小方案并予以实施,激发孩子们自己动手动脑,解决身边的环境问题。

羚羊车项目

"羚羊车"是一辆流动环境教学车,也是一个环境教育项目。 2000年自然之友从德国引进了流动环境教学模式,运行了中国第一辆环境教育教学车 —— “羚羊车”。多年来,“羚羊车项目”以这辆流动环境教学车为载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教育理念与模式,累计访问全国各地400多所小学,约50,000多名师生受益。2001年,“羚羊车项目”获福特汽车环保奖。 2007年羚羊车项目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第一届环保科普创新奖。

低碳出行项目

“低碳出行”就是在日常出行中选择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交通方式,这是城市可持续交通发展的大势所趋。目前城市中主要的低碳出行方式以公交、地铁、轻轨等方式为主,但其实自行车交通以其轻便、灵活、环保、舒适的特点,也是城市短途出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自然保育类项目

保护草原联合项目自2005年起,为保护草原生态和传统文化,自然之友和曾经草原网站、志愿者团体草原之友(后更名为“塔林汗”,蒙语的草原之友)达成合作协议,成立保护草原联合项目工作5人委员会,共同推进草原保护工作。

自2006年6月起, 自然之友与韩国环境运动联合合作, 启动, 项目主任由曾经草原网站站长兼职。

保护地与公众参与世界保护联盟(IUCN)将保护地定义为:通过法律及其它有效方式用以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及文化资源的土地或海洋。在中国,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部分国家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和生物多样性全球热点地区,然而中国也面临着世界上最严重的人口压力和快速经济发展给环境和生物资源带来的严重威胁,不仅使中国濒危物种数量和受威胁物种的程度远远大于通常估计的水平,而且由于保护地经费短缺,管理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行政干扰,导致保护地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遗产的丧失仍在继续。特别是混乱无序的旅游开发、水电开发和矿产开发,使得中国一些重要保护地的有效性面临空前的威胁和丧失的危险。由于中国先后签署和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保护地的破坏有损于中国做为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保护地的问题反映了中国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深层次的矛盾。制止一切破坏性经济开发,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确保环境与资源的有效保护,已为当务之急。“自然之友”理事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将推动中国保护地的有效性公众评估建立与基层保护地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联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以教育公众、影响决策、促进我国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2004年3月,自然之友开始启动这个项目。

绿色消费类项目

骑行北京

骑行北京是“自然之友” 发起的一项旨在推广北京自行车文化的绿色出行活动。“骑行北京”希望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鼓励大家在市内更多地使用自行车。同时也倡导一种环保,健康,便捷的骑行文化。 “骑行北京”目前的活动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政策建议 —— 进行关于自行车交通的各种信息收集和研究工作。目前已经提出《关于实施并完善北京市自行车交通规划的建议书》。

出行调查 —— 发布线上交通调查问卷,以了解北京市民交通使用习惯,收集第一手资料。网上问卷第二版于2006年2月发布,第一份出行调查报告也已经完成。

骑行宣传 —— 由志愿者组成的宣传小组在市内繁华街道进行骑行倡导活动。目前已经在北京市进行了6次宣传活动。参加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学生,大学环保社团等来自社会各界的志愿者。

绿色选择

绿色选择该项目目标是通过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保护中国的自然资源,减少因消费方式而导致的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淡水资源仅占世界水资源总量的8%,而负担人口却占世界总人口的22%。2005年,中国消费了占世界总量26%的原钢,32%的稻米,37%的棉花和47%的水泥。同年,中国移动电话用户超过3 亿5 千万,而10年前,这个数字才700万。10 年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为98万辆,而如今已经超过250万辆,其年增长速度达 14.5%。显然,中国的消费状况对全球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面临的环境挑战并开始解决相关问题,而普通民众对生态环境问题却知之甚少。民众在自身行为方式对当地乃至全球环境的影响及相应应承担责任方面的认知非常不足。

自然之友 (FON) ,地球村(GVB)和中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资料研究中心 (CESDRRC) 三家非政府组织正联合起来致力于提升公众(以北京开始试点)环境意识的活动项目,鼓励民众在生活中做出有利环境的“绿色选择”。项目目前已经建立了绿色选择(北京)网站 , 该网站为访问者提供大量环保信息、数据以及各类小提示、小常识以促进公众与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

倡导行动类项目

《自然之友通讯》是主要面向自然会员的内部刊物,自1996年创刊至今已走过了十年,一直是会员沟通的有力工具,同时其读者群也日益拓宽,并被认为是一本内容丰富的环保读物。 该刊为双月刊,关注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反映公众声音,在公众与环保组织、媒体之间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其特色栏目包括:特别关注、绿色寻呼、同行者、社会论坛等。

该刊免费邮寄给自然之友会员、相关环保组织。如果不是会员,但希望能每期收到《自然之友通讯》,可与工作人员联系,订阅本刊。

蒲公英小额资助项目

是自然之友对其他NGO、团体提供小额经费支持的项目,第一期蒲公英于2003年-2005年实施执行,由德国米苏尔基金会支持。2005年底,第一期蒲公英正式关闭。

几年来,中NGO迅速发展,针对中草根NGO提供经费和能力建设的机构也日益增加。考虑到自然之友作为一个会员制NGO的独特性,和大量会员在当地积极开展环保活动的现状,自然之友于2008年2月22日重新启动蒲公英小额资助,即第二期蒲公英小额资助项目,旨在鼓励和支持已成立的会员小组、主题小组开展针对当地环境问题的各项活动。第二期蒲公英小额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为指定捐助和自然之友自筹经费相结合,指定捐助意为基金会、企业提供的项目支持,如2006年和2008年起西铁城手表有限公司通过义拍向蒲公英捐款;自然之友自筹经费为自然之友通过一些义拍活动获得的收入,也将部分进入小额资助项目。

26度空调节能行动

开始于2004年6月26日新一轮夏季用电高峰到来之前,此活动由6家民间社团发起并组织。在3个月的时间中,6家机构举办了各种活动,如“7.13志愿者自行车环城宣传”、“7.16企业参与者颁奖活动”、“8.22空调26度健康讲座”、“8.28‘菲比寻常’王菲演唱会宣传活动”、“9.4《后天》放映及气候变化讲座”等。在为期3个月的时间中,活动共吸引承诺加入“26度空调节能行动”的企业10家,使馆等机构2家;发放宣传品7000余份;参与活动志愿者百余名;表示志愿参加活动并在活动条幅上留下姓名的个人上百人。

2005年6月26日,“26度空调节能行动”再次启动,除了2004年发起倡导的6家民间组织,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香港地球之友、保护国际也加入到主要倡导组织行列中。2005年的“26度空调节能行动”重点在于承诺,9家环保民间组织将组织志愿者向办公楼、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发放承诺卡,由愿意加入者填写,倡导单位将在这三个月中收集承诺卡并进行监督。

2005年7月2日,9家组织发起35名环保志愿者到50家宾馆酒店、商场、书店测量室内温度。这是2005年入夏已来第一次针对公共建筑进行室温测量和监督。此次活动的结果经随行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在以后由市政府领导组班的抽查活动中,受到曝光的公共建筑均已将室内温度控制在26度。

调查研讨类项目

白河行为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北京的水资源现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同时为志愿者提供参与环境活动的机会,自然之友于2004年8月组织了白河考察。白河发源于河北省沽源县,经河北赤城县、延庆、怀柔最终注入密云水库。密云水库是北京主要的供水水源,约占全市年地表供水量的73.3%。 考察活动从2004年8月14日开始,到8月22日结束 ,历时9天。考察的重点是北京段的白河,100公里左右,为期7天,主要以徒步的形式沿白河进行全面的考察,每天行程20公里左右。河北段的白河主要以点为形式,重点考察赤城地区,云州水库地区,白河源头等。

环境绿皮书第一本尝试从环保组织的社会视角与民间视角,提供有别于政府-国家视角或学院派定位的绿色观察。

试图更多地表达第一线环保人士、记者、律师、NGO 人士、专家学者以及有关公众的观点,同时也注意到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评价和态度。在坚持公众视角和民间立场的前提下,“自然之友”也希望此书的撰稿人能够尽量跳出自身的职属范围,尽量客观地去审视和记录中国这一年来环境状况的喜与忧。力图把专家学者的专业研究成果,向非专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一个通俗、简明转达。

中韩荒漠化防治合作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荒漠化现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性环境课题。在东北亚,人口的增加、盲目开垦、超载放牧等原因已令荒漠化问题愈加严重。防治荒漠化需要更多的公众参与,需要更多及更有效的跨国合作。为此,自然之友与韩国环境运动联合自2004年开始共同举办中韩“荒漠化防治与公众参与”年度国际专题讨论会,共享为治理中国荒漠化问题,在各地做出不懈努力的政府、国际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各种经验和信息,积极探讨有效治理方案及未来合作方向。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杨东平、张赫赫、李波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生态文明、开展环境研究,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杨东平、张赫赫、李波。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000元;出资者:李波,金额:50000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研究及相关政策研究;

(二) 固体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研究;

(三) 固体废弃物研究相关科普活动推广;

(四) 固体废弃物研究相关环境教育活动推广;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所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所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所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所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所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所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所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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