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
释义 | 为了加强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设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室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二、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办理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四、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五、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民教育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法学专科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二)具有所从事的法制、律师、审判、法学教学等领域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思想正派,作风端正,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情况从政府部门的法规科,以及律师、法官、从事法学教学的人员中选聘。 七、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八、法律顾问室所需工作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县财政安排解决,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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