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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淄博刮痧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淄博市刮痧协会是经淄博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市科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地方性行业组织,协会成立于2006年。 本协会以“广布爱心传刮痧,利国利民康万家”为宗旨,坚持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以弘扬祖国传统医学、中华养生文化为己任,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为促进民众保健意识的提高和保健知识的普及,推动养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为目标。 协会同时开设淄博华宜(原华仁)保健刮痧师职业培训学校。该校普及、推广了台湾传统医学博士、植物药学博士、中医学博士吕季儒教授的“吕教授循经走穴刮痧健康法”。该疗法以中医的经络学说为核心,把古老朴素的中医理论和现代西医成果相结合,变民间的传统刮痧为现代的循经走穴的科学刮痧,创造性地提出了保健人体健康,防病治病的“排毒、刮痧加调理”健康法。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淄博市刮痧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由淄博市范围内的刮痧工作者和热爱刮痧事业的人员自愿结成;是地方性的刮痧行业组织;属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广布爱心,传刮痧;利国利民”为宗旨,弘扬中医国粹,推动和提高全民保健意识,传播健康理念,推广和提高刮痧技能,团结和引导刮痧会员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淄博市科协,登记、监督管理单位是淄博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学术研讨。

(二) 行业技术交流。

(三) 刮痧爱好者的培训,专业技能推广和提高。

(四) 创建和维护刮痧协会专业网站

(五) 参加政府及主管监督部门组织和倡导参与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淄博市刮痧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业务部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行政部,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观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6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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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