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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主席
释义
1 汉语词语

词语信息

词目:主席

拼音:zhǔ xí

基本解释

1. [Chairman]:主持会议或集会的人,意义上与“委员长”丶“议长”丶“会长”等相等

2. [Chairman; President]:某些国家、国家机关、党派或团体等一级组织的最高领导职位名称

3. [Chairman of the Board]:董事长(董事会主席、董事局主席)

4. [Chairman Mao]:毛主席(中共中央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

5. [host at a dinner]:指主持宴会的人

6. [abbot]:寺观的住持

7.【English】:prasident

详细解释

1. 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元首不称总统而采用其他名称,例如现在的中国、越南、老挝,还有以前的朝鲜,称本国的国家元首为“国家主席”,古巴和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等国的国家元首则称为“国务委员会主席”。

部分国家的政府首脑被通称为总理,但其职位的正式名称却是主席,例如现在的古巴、意大利,还有以前的苏联和法国第四共和时期等国的政府首脑是“部长会议主席”,现在俄罗斯总理的正式职称也是“联邦政府主席”。

2. 毛泽东担任过的主要职务几乎全部称为“主席”,特别是长期出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45年-1976年)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1945年-1949年;1954年-1976年)两职,所以一直被尊称为“毛主席”。

3. 公司或集团的最高负责人,一般称“董事长”,在日韩称“会长”。受英语影响,有部分公司称“董事会主席”或“董事局主席”(Chairman of the Board)。

4. 主持会议的人。

赵树理 《邪不压正》三:“晚饭后,还时这四十来个人,开了布置斗争会。 元孩是政治主任,大家推他当了主席。”

5. 主持筵席。

《新唐书·韩偓传》:“ 偓 侍宴,与 京兆 郑元规 、 威远 使 陈班 并席,辞曰:‘学士不与外班接。’主席者固请,乃坐。” 宋 彭乘 《续墨客挥犀·上元夜张燕》:“使人谕 孙元规 ,令暂主席行酒。”

6. 指主筵席者。

明 叶盛 《水东日记·乡饮酒礼》:“有粮长者,粮长为主席,无粮长者,里长为主席。”

7. 筵席中的主人席位。

《警世通言·俞伯牙摔琴谢知音》:“ 伯牙 推 子期 坐於客位,自己主席相陪。”《孽海花》第八回:“ 次芳 挨 雯青 坐下, 山芝 坐了主席。”

8. 寺观的住持。

《金史·食货志一》:“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 明 高启 《送示上人序》:“其主席若 无言宣 、 白云聚 ,又皆贤而与余善。”

9.三班戴欣贰,永远的主席

来历典故

主席一词的来历:中国古代没有桌椅,人们席地而坐。席地而坐也颇讲究,先铺上房间那么大小的席子叫“筵”,每个人坐的小垫子叫“席”。(跟现代的椅垫和蒲团差不多)而今要考查这一遗风,除了在电影戏剧中可看到之外, 到日本和韩国的家庭拜访一下,可知筵、席和席地而坐的情景,当然,他们的“筵”、“席”不一定是草、竹编制而成的了。现在大家常说的“酒席”、“筵席”“酒筵”意思相近,是从大小不同的筵、席来定名酒宴的。

古人进屋,先脱鞋,再走过筵,坐在席上。因此,现在把广东人说的“埋位”叫“入席”。这正是我国古代席地而坐的遗风。入席时,客人有客座,主人中的长辈独自坐在正位或主家席位,以示尊重叫做主席。 “主席”一词是中国人发明并流传到世界各地的,在清末又由留学生引回中国。不过,西方较早有凳子和椅子,他们也没有席地而坐的习俗,把“主席”这第好的词语翻译成外文,便由坐在主家席位,黑心译成“椅上人””(Chairman)了。这也符合外国古代习惯,他人古时宴请或开会,主持之人坐于高背大椅,其他客人坐于长凳,同中国的主席客席吻合。中国席地而坐历史很长,但真正有椅子,最早记载在唐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基本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现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简称: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自1954年开始设立。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1982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原本属于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现在主席职务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虚位元首),虽然享有最高的地位及国家的最高代表权,但不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

按宪法,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如果主席同时任别的职务,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江泽民开始,国家主席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三职兼任因此握有实权。现任的主席胡锦涛也承此惯例。

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国家主席对内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体,中国公民。由于国家主席的国家最高代表性质,他的尊严就是国家尊严的象征,所以国家主席有着最尊贵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应受到最高级别的礼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国家副主席继任;如果正副主席都出缺,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至新的国家正副主席人选产生为止。

历任中国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界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责与义务。国家主席的主要权力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 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在相反的情况下,宣布其免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也即主持递交国书仪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包括授予荣誉权和受到非常礼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在任职资格上与主席相同,但在宪法上没有独立的权力,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代替主席出访、接受外国使节等。副主席受委托行使国家元首职权时,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所处理的国务具有与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设立国家主席的四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整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集体元首职权。;

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1968年开始主席一职缺位);

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撤消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

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至“文革”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取消国家主席时期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改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行使,包括:提名国务院总理及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另外,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第四部宪法以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5年4月经过了四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三位一体”制度

随着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对外交流不断增加,领导人外访和接待外宾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在杨尚昆的任期届满后,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一职,从此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兼任国家主席以获得国家元首的身份开始制度化,现在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江泽民卸任中央军委主席后也承继这“三位一体”的惯例。主席职务让领导人有了代表国家的身份,在国际上进行元首外交、国事访问和出席国际会议等国事活动。

历届中国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主席:毛泽东

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张澜、李济深、高岗

(1949年10月~1954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主席: 毛泽东

副主席:朱德

(1954年9月~1959年4月)

主席: 刘少奇

副主席: 宋庆龄 (女)、董必武

(1959年4月~1965年1月)

主席: 刘少奇

副主席: 宋庆龄 (女)、董必武

(1965年1月~1966年)

主席:李先念

副主席:乌兰夫

(1983年6月~1988年4月)

主席:杨尚昆

副主席: 王震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主席: 江泽民

副主席: 荣毅仁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主席: 江泽民

副主席:胡锦涛

(1998年3月~2003年3月)

主席: 胡锦涛

副主席:曾庆红

(2003年3月~2008年3月)

主席: 胡锦涛

副主席:习近平

(2008年3月至今)

其他国家的主席

国家主席是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对本国国家元首的称呼,可以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

3 中共中央主席

党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是中国共产党在1945年七大到1982年十二大召开前,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正式称呼,简称中共中央主席。1945年6月19日,中共中央举行第七届一中全会,中共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中央书记处书记毛泽东,在会上被选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此后终身担任党主席的职务。

1982年9月1日,中共召开十二大,大会修改党章,决定不再设立中央委员会主席,只设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并规定中共中央总书记职能为负责召集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中共八大党章中曾经表示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职,不过当时任职的毛泽东最终没有出任“名誉主席”,反而在中共七大、八大、九大、十大中连任四届中央委员会主席的职务,直到逝世。党中央主席也成为毛泽东的主席生涯中连续任职时间最长的职务。

中央政治局主席

毛泽东(1943年3月-1956年9月)

中央书记处主席

毛泽东(1943年3月-1956年9月)

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1945年6月-1976年9月)

华国锋(1976年10月-1981年6月)

胡耀邦(1981年6月-1982年9月)

主席职权

七大党章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八大党章

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

九大党章

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十大党章

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主席报告。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的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

十一大党章

党员有权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诉。

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讨论,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主席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七五宪法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七八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党副主席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简称中共中央副主席,八大至十一大(1956年-1982年)设有此职,任此职者皆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八大(1956–1969)

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林彪(五中全会增补)

九大(1969–1973)

林彪(1971年堕机身亡)

十大(1973–1977)

华国锋(1976年4月成为第一副主席)、周恩来(1976年1月病逝)、王洪文(1976年10月撤职)、康生(1975年12月病逝)、叶剑英、李德生(1975年1月辞职)、邓小平(二中全会增补)

十一大(1977–1982)

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五中全会辞职)、陈云(三中全会增补)、赵紫阳(六中全会增补)、华国锋(六中全会增补)

4 中国国民党主席

党主席

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是中国国民党在1975年至今国民党中央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正式称呼,简称中国国民主席,现任党主席为台湾地区第12任“总统”马英九先生。

中国国民党党置主席一人,由全体党员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举之;置副主席若干人,由本党主席提名,经全国代表大会同意任命之。主席、副主席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主席、副主席之任期至次任主席、副主席选出之日为止。主席综理全党党务,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之主席。

副主席襄赞主席处理党务,为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当然之出席人。

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依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顺位代理之,并于三个月内召集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任主席,补足所遗任期;但所遗任期不足一年者,不另办理选举。主席选举办法、副主席同意任命办法另定 之。中国国民党的党务组织架构,主要分中央委员会(中央党部)县市级委员会、区级委员会等三级。

中国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中央委员会行使职权。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执行职务,并对其负责,是中国国民党的最高决策机关。

中央组织架构

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主席(现任主席为马英九)荣誉主席(现任荣誉主席为连战、吴伯雄) 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央评议委员会

历任党主席

蒋经国(1975.4~1988.1)

李登辉(1988.2~2000.3)

连战(2000年3月~2005年8月)2005年8月,任荣誉主席。 马英九(2005年8月~2007年4月)

吴伯雄(2007年4月~2009年10月)2009年10月,任荣誉主席。 马英九(2009年10月~至今)2012年1月14日当选台湾地区第十三任“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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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