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和农业区划、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目前在职职工292人。全局内设15个机关科室,下设12个直属事业单位和4个城区分局。实行市局对分局、分局对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中心所的三级垂直管理体制,分局为市局的派出机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中心所为分局的办事机构。 三、市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1.办公室 2.政工科(加挂宣传教育科牌子) 3.计划财务科 4.政策法规科 5.综合规划科 6.建设用地科 7.地产管理科(加挂招商科牌子) 8.地籍管理科 9.耕地保护科(加挂农业区划办牌子) 10.测绘管理科(加挂测绘行业管理办牌子) 11.地矿科 12.矿产开发管理科 13.地质环境科 14.审计科 15.纪检监察室 16.机关党委办) 五、直属二级机构职能(1.株洲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2.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 3.株洲市土地征用处 4.株洲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5.株洲市基准地价管理中心 6.株洲市国土资源信息管理中心 7.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资金管理中心 8.株洲市矿产资源规费征稽处 9.株洲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所 10.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 11.株洲市地籍测绘队) 一、市局的主要职能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构机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01]115号即市国土资源局“三定方案”)的规定,本局的职能划定如下: (一)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全市性管理办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国有土地。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 (五)负责全市地政地籍工作,指导县(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市区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及地籍测绘等工作。 (六)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储备等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性建设用地的征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制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初审。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初审,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根据授权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编。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初步审核,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参与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资格的审核与采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参与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认定。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全市的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来组织、个人来株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株洲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市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直属单位的管理及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协助县(市)党委、政府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分局的主要职能根据株国土资发[2002]12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职责(暂行)>的通知》精神,直属分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在市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株洲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外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三)对辖区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管理。参与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选址、预审;承担辖区内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组织与上报;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四)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选址、审查、审批;承担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住宅改(扩)建,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报批。 (五)负责辖区临时用地的选址与报批,承担临时用地复垦押金的收缴、管理与复垦任务。 (六)参与辖区内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做好产权鉴定、重建宅基地的选址和报批以及与基层单位(群众)协调等工作。 (七)参与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负责辖区内(非园区)工业用地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的前期工作;负责辖区内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工作;参与基准地价修订。 (八)参与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批准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查,负责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连同房屋出租的审核报批,收取土地收益金。 (九)参与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储备土地报批的基础性工作,协助土地储备中心做好辖区内储备土地的选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管理。对闲置土地的收回和土地闲置费的收缴,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形成报批件,报市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二)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收取有关费金;协助土地储备中心搞好国有剩余土地的管理,办理借耕、借种、借养手续。 (十三)负责办理辖区内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申请和权属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审查土地权属、土地类别及分类面积等;负责辖区内不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参与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负责辖区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年度变更调查、地籍档案、日常地籍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用地,无证开采、超深越界、乱采滥挖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协助市执法监察支队查处大案要案;受市局委托,负责本级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和农业区划有关工作;参与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核;负责本辖区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测绘行政执法。 (十六)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矿业秩序的整顿与维护工作,处理各种矿业纠纷;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年检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上报和应急处置。 (十七)负责分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劳资及有关社会性工作。负责股级干部的任免和一般干部、工人的定岗,报市局政工科备案;提出编制、人员需求计划,报市局统一调配、管理。 (十八)在市局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九)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市局派出工作组按株发[1998]6号文件和株发[2001]1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行使职能。 (二十)完成市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全局共有32个部门(单位)。其中市局机关内设行政科室14个、设纪检监察与党群科室2个(为推行政务公开,经市政府批准,局内设立了专司政务公开的行政机构--株洲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人员从相关职能科室和事业单位抽调);设市局直属事业单位12个;市局下设4个分局。主要职能分别如下: 三、市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1.办公室(1)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内外衔接、综合协调。 (2)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筹备、组织、秘书工作和局行政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3)负责全局性综合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局发文件的核稿工作;牵头搞好局机关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内部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 (4)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文件传递和机要保密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负责来信来访工作。 (5)负责全局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各类信息的收集、综合整理与反馈,牵头组织综合调研;负责编发内部通讯《株洲国土》。 (6)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及归口管理工作。 (7)负责对各县(市)国土资源目标管理的制定、考核、评比等组织工作。协同政工科、局机关党委办等相关科室组织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 (8)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的统一调度、维修与管理。 (9)负责局机关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维修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政工科(加挂宣传教育科牌子)(1)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具体承办全局干部职工考试录用、奖惩、任免、考核、培训、调配、调训及辞退等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在岗继续(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 (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3)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党组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4)负责局机关科室及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全局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5)负责全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机关党委抓好党、团建设;牵头组织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及"两一.一优"、"首问责任制"工作;负责建整扶贫等中心工作的牵头。 (6)负责国土、测绘、地矿科技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并承办全市土地、测绘、地矿行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7)负责办理本局人员(离)退休手续及出国(出境)政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8)负责组织对外宣传及其归口管理。 (9)承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10)负责市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计划财务科(1)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编制局机关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2)负责局直属单位资金的计划、分配、下拨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汇总编制财务预算决算。 (3)负责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 (4)依法组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解缴工作。 (5)负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管。 (6)承担中央、省、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和国土资源管理规费及专项经费等各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管。 (7)负责全局系统医疗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组织管理。(8)负责对资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政策法规科(1)负责组织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修改、送审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 (2)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土地日"、"地球日"、"测绘日"宣传及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咨询、解释工作。 (3)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的管理;承担本局有关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工作。 (4)负责及时编印本系统法规政策汇编。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综合规划科(1)承担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测绘发展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 (2)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措施。 (3)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4)承担拟定全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5)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6)参与城市规划的审核工作。 (7)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建设用地科(1)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 (2)负责办理国有土地划拨、乡镇企业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核报批手续。 (3)会同分局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住宅改(扩)建、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用地的审核、报批,指导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 (4)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 (5)负责收回征地中的剩余国有土地交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6)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7)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 (8)指导县、市、区建设用地管理。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地产管理科(加挂招商科牌子)(1)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营运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年度有偿供应计划,控制土地市场投放总量。 (2)负责纳入土地市场供地的管理。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方案拟定和报批工作;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土地出让的会审和土地市场准入的审核;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拟定和送签,做好土地出让金入库的监管工作。 (3)负责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资产运营的管理。 (4)参与制订土地储备计划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后的验收工作。 (5)负责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土地出让合同调整、拟定、送签,督促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入库。 (6)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会审;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评估人员从事土地评估的资质、资格初审,负责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工作,负责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 (7)负责全市地产对外招商引资的组织工作,参与城镇住宅建设、住宅制度政策的有关工作。 (8)指导各县(市)、区土地市场运作与土地资产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用地流转的管理。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地籍管理科(1)负责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农村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动态监测。 (3)负责组织地籍测绘、地籍变更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区建设用地竣工验收测量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发证资料的审核、报批。 (5)组织实施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建设用地审批前土地权属、土地类别、勘测定界成果审核,负责市区企业改制、土地交易前土地权属审核。 (6)负责组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承办重大或跨县(市)、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7)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证书查验。 (8)负责办理市区内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具体工作。 (9)参与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 (10)指导全市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协助建立和完善市级地籍信息系统和查询系统。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9.耕地保护科(加挂农业区划办牌子)(1)承担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 (2)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方案。 (3)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 (4)承担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付意见,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5)承办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和报批工作。 (6)承担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0.测绘管理科(加挂测绘行业管理办牌子)(1)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2)负责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实施国家统一的测绘计量、测绘技术标准和测绘基准。 (4)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等级资格和测绘人员资格的审查、报批工作。 (5)负责主要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审核认定与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7)负责全市地图编制工作的统一管理,拟定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核地图出版资格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样图,负责全市地图市场的管理。 (8)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测量控制系统的建立、维护和使用。 (9)负责基础测绘、地形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参与市区建设用地竣工测量验收;负责全市重大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参与地籍测绘管理。 (10)负责组织开展测绘技术咨询,推广应用测绘新技术。 (11)协助拟订、修订本市测绘管理的政策规定;协助查处各种测绘违法行为。 (12)协助做好市测绘学会的日常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1.地矿科(1)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参与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 (2)负责全市采矿权的登记、发证、变更、延续、注销工作;负责对部、省级采矿权登记资料、采矿权转让及报省审批的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进行初审;负责采矿许可证发、换证费用的收缴。 (3)负责全市地勘单位资质初审、探矿权申请登记的初审复核工作和勘查项目的立项初审工作。 (4)负责组织全市矿业权价款评估、招标、拍卖工作。 (5)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价值评估、通报和评审认定工作,建立地质储量资料和价值帐户。 (6)负责全市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核,参与开办矿山立项报告的审核。 (7)会同有关科室调处各类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8)负责全市地矿资料的收集、整理、建库与利用工作。 (9)负责对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的监督管理。 (10)协助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11)负责对各县(市)、分局地矿管理的业务指导。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2.矿产开发管理科(1)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及采矿权使用费的收缴。 (4)参与矿山企业违反矿产开发利用法规行为的查处和采矿纠纷的调处。 (5)负责矿产品销售凭证的发放与管理。 (6)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快报、年报统计工作。 (7)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的监管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相关事宜。 (8)负责对矿山企业采、选、冶的监督管理及"三率"的考核。 (9)负责本市勘查许可证年检的初检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3.地质环境科(1)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城市、矿山地质环境的管理;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地质环境意见。 (4)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的审核、施工验收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5)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预报及网络管理工作。 (6)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 (7)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治理。 (8)负责全市地质遗迹的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核和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9)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质量监管和开发环境的保护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4.审计科(1)负责贯彻国家审计法规、条例,制定适合本局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工作计划。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对市局机关的专项资金、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负责对各分局及二级机构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经营情况的审计及负责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或离任审计。 (4)负责国有和单位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 (5)负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6)负责填报审计工作统计报表。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5.纪检监察室(1)检查、监督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命令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政工科、办公室抓好局党组议定事项和局行政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2)牵头抓好全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双责"的落实,承办违纪案件的查处。 (3)做好纪检监察方面的信访工作,按规定及时填报各种信访呈报表。 (4)受理全局工作人员及任命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负责纪检监察举报箱的管理。 (5)负责完成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6)协同政工科、办公室、党委办组织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6.机关党委办(1)协助党组抓好局系统党的建设,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2)负责全局党员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落实局系统各党支部日常学习制度与"三会一课"制度,组织有关党的建设的调查研究。 (3)负责抓好全局党员廉政、勤政教育和党内民主监督。 (4)负责做好发展新党员的考察、培训工作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5)负责做好全局党员统计及党费收缴工作;负责办理党员工作异动的组织手续。 (6)负责党组织的"创优"、"评先"工作。 (7)协同政工科、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组织开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设。 (8)负责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指导与协调。 (9)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行政事务机构的专门职能株洲市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职能 1、负责组织制定种类业务申请表格、收文回执和办文告知;组织制定全局各项业务办文时限和服务标准,经批准后实施。 2、负责受理市局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业务申请,向申请人发放收文回执、办文告知和办文结果;负责对综合性业务来文进行预审,拟订办文案和办文告知,并转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3、负责对市局承办的业务办文进行跟踪协调。 4、负责市局公文督办工作。 5、受理各类业务咨询、投诉、负责日常接访工作。 五、直属二级机构职能1.株洲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1)组织开展对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全程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耕地保护、国土资源登记发证、国土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探矿权等国土资源交易行为的报批和实施。 (2)对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区分局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直接查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 (4)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政处罚的执行。 (5)拟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政策性措施;负责落实国土资源执行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6)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8)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储备工作的法律、法规。 (2)编制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土地市场上实施政府优先收购权,对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转城剩余土地、无主地实施储备,并进行经营管理。 (4)负责收购储备土地资金的测算、补偿、招商洽谈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 (5)负责土地收购、开发成本的核算。 (6)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管理。 (7)负责储备土地的曰常管理,及时向地产科、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地产所)提供土地储备与土地开发有关情况,保证土地市场供地需求。 (8)负责县(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 (9)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10)完成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3.株洲市土地征用处(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市辖区内国家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及监督管理。 (3)负责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涉的有关工作。 (4)承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审查及报批的有关工作。 (5)负责县(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初审,负责县(市)征地拆迁业务指导。 (7)完成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株洲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1)承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初始、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2)负责市城区各类土地的调查、审批,核发土地证书 5.株洲市基准地价管理中心负责城市基准地价、划拨土地标定地价的评测以及划拨土地宗地的评估工作。 6.株洲市国土资源信息管理中心(1)负责市级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与数据中心的建立和维护;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装置的统一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 (2)负责市区地形图、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的制作、管理、更新与服务工作。 (3)负责全局(包括土地矿产市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与维护。 (4)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工作。 (5)负责做好土地储备及其招商、土地、矿产协议、招标、拍卖出让等信息发布的制作工作。 (6)负责土地、矿产市场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7)负责竣工测量与日常地籍测量成果的检查入库,协助地籍科搞好农村土地变更调查。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各项资金的专存专付,负责局系统资金的调剂使用,为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开发复垦、耕地占补平衡、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储备的资金保障服务。 8.株洲市矿产资源规费征稽处(1)负责城市四区及市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2)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指标的分解。 (3)负责组织各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及时入库,并督促其及时上缴。 (4)负责对违反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40号令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的行为进行稽查,参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5)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9.株洲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所(土地矿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1)承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联营联建、作价入股等)和出让土地的转让(含商品房转让)工作。 (2)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 (3)承办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工作。 (4)负责发布土地市场信息、土地招商信息发布工作。 (5)负责土地市场管理中心总服务台的受理、传递、督办、发放、咨询等各项工作。 (6)负责土地市场内打字、复印等商务、服务工作。 (7)负责土地市场内收费处的收费工作,代收出让金、服务费(手续费)、发证费、测量费、打字复印费、晒图费、开垦费、地矿发证费等各项费、金、税的收取。 (8)负责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内部的日常管理和市场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9)参与对各县(市)土地市场建设的指导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0.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1)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报土地开发整理年度项目计划。 (2)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协助耕保部门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3)负责对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 (5)负责株洲市城区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委托开垦工作,按主管部门要求,为建设用地的上报审批及时提供耕地占补平衡的各项资料。 (6)协助耕地保护科做好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7)承担与中房集团参股经营"电脑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1.株洲市地籍测绘队(1)负责市区范围内土地报批、征用、出让、转让、发证等地籍测绘的内、外业工作。 (2)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项目的竣工测量。 (3)负责市区范围内1:500地形图、地籍图的修测、补测工作。 (4)协助地籍科、自动化中心等部门对1:500地形图、地籍图的管理工作。 (5)协助测绘科做好测绘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6)完成市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12.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负责全市土地档案、地质矿产测绘资料档案的保护、接收、整理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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